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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典型税案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可税性-2014-6-16
从一则典型税案分析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可税性
[作者]
HYPERLINK /document/showarticle?aid=NjAwMDAwMDg0Njk%253Dcollection=articlefromType=mail \l NoOrgan15 华税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
2014.06.16
改革开放以来,出于招商引资、加强区域竞争力等目的,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往往会采用无偿划拨或是低价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吸引投资者。近年来,中央在政策层面严格土地出让金收取,包括扩大招拍挂范围,设定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等。但实践中地方政府通过其它途径绕过国家规定,以财政返还或是政府奖励等手段变相降低投资成本的现象仍屡见不鲜。变相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需要纳税,其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违规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具有可税性?本文从一起典型案例入手,对土地出让金返还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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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06 年,A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国家计委、省计委和市计委批准,同意建设某产业化项目,H 房地产公司 2007 年通过 200 万元/亩的价格竞标,并支付价款。为支持该项目建设,A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于 2007 年 3 月按 20 万/亩价格给予 H 房地产公司优惠,并将已交纳的差价 2.8 亿元返还给公司。H 房地产公司收到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后,在账簿上增加了“资本公积”,但未作为当期应税所得。
此后,该省在国有土地出让情况的专项检查和清理工作中,认定该出让金返还行为属严重违法违规。2008 年 10 月,A 市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对违规返还给 H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进行追缴,上交财政。而 H 房地产公司则要求地方政府兑现项目的相关承诺,请求通过科技项目配套资金的方式,解决返还问题。A 市政府承诺解决配套资金 2.8 亿元。H 房地产公司则表示该配套资金到帐后,立即将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上交。此后配套资金一直未落实,H 房地产公司也没有上交返还的土地出让金。
2012 年,A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对 H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情况进行检查,认为 H 房地产公司 2007 年取得的 2.8亿元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应当纳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 号),开发区地税局认定 A 市政府 2007 年返还给 H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出让金应当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H 房地产公司对该笔收入应当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 2012 年 5 月 5 日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对该土地出让金返还款全额作为 2007 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7000 万元,并处罚款 3500 万元、滞纳金 5000 万元,合计 1.55 亿元。2012 年 10 月,开发区地税局向 H 房地产公司开户银行下达了《冻结存款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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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H 房地产公司不服开发区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开发区地税局做出的处理处罚决定,理由为:
一是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确定力。申请人在取得土地之前,A 市政府专门召开了协调会,就项目转让的相关事宜与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均派人参加了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中并未提及土地出让金返还款的纳税问题。开发区地税局置此前的会议纪要于不顾,对申请人进行征税,并加收罚款、滞纳金,违反了行政行为的公信力与确定力,损害了申请人的信赖利益,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该财政返还款的追缴给企业的现金流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缴纳税款有实际困难。
二是税务机关适用法律错误税务机关做出决定的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1 号),该文件已于 2011年 2 月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财政部令 2011 年第 62 号)废止。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 号)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已足额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有效担保的材料,其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
H 房地产公司在收到《不予受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十五日内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本案尚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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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问题涉及的相关问题分析
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有据可依
出于招商引资、基础设施建等需要,一些地方政府往往会按一定比例或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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