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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理学期末复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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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理学期末复习

2011法理学期末复习 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社会科学。 法学具有实践性、时代性的特征。 二、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的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制定、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和知识。(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2、对法的研究对象的不同理解: (主张法代表正义、道德或哲理的人(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也即研究正义的理想的法 (主张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的人(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主要研究法的形式、如法律规范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法律概念等 (主张法是一种社会现象的人(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主要研究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事实 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四、西方法学的发展简述 西方法学发端于古希腊,繁荣于古罗马,停滞于中世纪,复兴于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蓬勃发展于17、18世纪,独立于19世纪,成熟于20世纪。 五、中国法学的发展简述 中国古代法学在春秋战国时期非常繁荣,但随着秦朝专制主义的出现而终止;汉朝以后,法学成儒学的附庸,使得中国的法律文化表现为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核心。20世纪初,在西方法学影响下,法学在中国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六、马克思主义法学 (一)马、恩对法学的贡献 1、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本质 2、深刻地批判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 1、两者的思想基础不同:前者认为唯物主义,后者认为唯心主义 2、两者对法律本质的认识不同:前者认为强调法的阶级性,后者认为法是超阶级的 3、两者对法律存在历史时期的回答不同:前者认为法是阶级社会发展的产物,后者认为法是超历史的 (三)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 1、有力地揭露了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 2、较为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学说 七、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的地位:法理学即以前所称的“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的一门主要基础理论学科,是法律教育的基础课程之一。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础理论 八、法律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法律:法律的整体,即所在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即特指享有国家最高立法权的机关颁布的法律 九、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规范性、一般性的特征 (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国家意志性的特征 (三)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权利义务性的特征 (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所以法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特征 十、法的效力体系(由高到低) 等级 种类 制定机关 1 宪法(最高) 国家根本大法 全国人大 2 法律 基本法 全国人大 非基本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3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军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4 地方性法规 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5 规章 中央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地方规章 省级人民政府 十一、法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念) 1、法是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由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还受到上层建筑其他因素的影响 十二、法的要素 1、要素:法律规则、法律概念、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1)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行为模式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可以这样行为;应该这样行为;不应该这样行为。这三种行为模式也就意味着三种相应的法律规则:授权性法律规则、命令性法律规则和禁止性法律规则(后两种可以合称为义务性规则) (2)法律后果一般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它大体上分为两类: a、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b、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十三、法的价值的三种含义 1、指法促进哪些价值 2、指法本身有哪些价值 3、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十四、法律与正义 (一)正义的概念及其分类 1、正义的含义:正义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 2、正义的分类: 第一种是从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不同的角度来划分正义: (1)伦理上把正义看成是一种个人美德或是对人类的需要或要求的一种合理、公平的满足 (2)经济和政治上把社会正义说成是一种与社会理想相符合,足以保证人们利益和愿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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