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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学笔记(第3版)
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 2015 级 袁锋
合同法学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
我国 《合同法》是比较法的产物,是“混合继受”的结果,解释论的展开必然
是以“整合解释”为归趋,而不能通过简单的“学说继受”。
1981 年——《经济合同法》——发展商品经济需要,使经济合同“有法可依”。
1985 年——《涉外经济合同法》——为适应对外开放带来的对外经济关系的
增多。
1987 年——《技术合同法》——技术交易,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
技术知识是商品。
1992 年—— 《合同法》——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合同法》为学者立法,为确保其通过,立法上做了妥协: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
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7 年—— 《劳动合同法》——为构建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小结: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经济合同到合同;从合同管理到合同裁判。
合同法 :对象是交易关系,注重任意性规范,保护了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及期
待利益,对某些市场风险引发的当事人关系进行调整(如情事变更),对约定不
明的条款进行解释,对机会主义的遏制。
权利剩余价值的交换——流转关系——特定人之间请求给付关系——债的
关系。
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
*债权 :
1、请求权,非支配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债务人是否履行)
2、相对权,只能对相对人主张;
3 、可任意设立的权利;
4 、平等性权利;
5、相容性权利;(数个债权可在特定物上共存,一项债权实现,他方可以主
张违约)
第一节: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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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 法学院 2015 级 袁锋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协议即合意,此乃
继受大陆法系)
*合同概念的两种观点: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仅发生
债权债务关系,不发生其他民事关系;(狭义)
2 、尽管合同是产生债的原因,合同关系也是债的一种形式,但合同不仅仅
产生、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而且也是物权关系、共同关系等非债权债务关
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原因。(广义)
*基于以上概念,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
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合同”在两大法系上的区别:大陆法系中合同被认为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
“合同的成立”在德国法中规定在了总则编,以此在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
和继承法的领域均可适用。英美法中,一般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实际上强调
双方债务间的牵连性方面。此处应注意,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正在不断融合。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且按照意思表示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故是一
种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不同 ;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协议;
3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基于合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约定产生的债之关系,与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这些法定债之关系不同。
4 、合同是两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这是合同区别于单方法
律行为的主要标志。
*遗赠与赠与合同:遗赠仅依遗嘱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赠与合同则
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作为一种法律
行为,它是由两项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在赠与合同场合,赠与人单方面负
担义务,故称单务合同。
(三)“合同”与“合意”
1、是否所有的合同及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合同”=“合意”的形成,可以说是“意思理论”的产物,但此只是一个非常粗略
的概念,挑战反映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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