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 冯友兰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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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冯友兰幻灯片

第八章 冯友兰 冯友兰(1895~1990)字芝生,河南省唐河县人。主要著作有所谓“三史”、“六书”。“三史”即《中国哲学史》(1931,1934)、《中国哲学简史》(1948)、《中国哲学史新编》(1982~1989);“六书”即“贞元六书”,包括:《新理学》(1939)、《新事论》(1940)、《新世训》(1940)、《新原人》(1943)、《新原道》(1944)、《新知言》(1946)。 1931年和1934年,冯友兰出版了他的两卷本中国哲学史,之后,其兴趣开始由哲学史的研究转向哲学创作。他自述:“在我的中国哲学史完成以后。我的兴趣就由研究哲学史转移到哲学创作。”(三松堂自序,254页,三联书店,1984) 从1939年至1946年,冯友兰陆续写作出版了《新理学》、《新事论》、《新世训》、《新原人》、《新原道》、《新知言》,统称为“贞元六书”。在这些著作中,冯友兰运用中国哲学的材料和西方新实在论的哲学方法,创立了自己的哲学体系。由于这一体系“大体上是承接宋明道学中之理学一派”,(新理学,贞元六书,5页,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故其自命为“新理学”。 冯友兰: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有四个主要底观念,就是理、气、道体,及大全。这四个都是我们所谓形式底观念。……有四组主要底命题。这四组主要底命题,都是形式命题。(新原道,贞元六书,844页。) 1.理 1-1 物之为物必有是理 冯友兰:在新理学的形上学的系统中,第一组主要命题是:凡事物必都是什么事物,是什么事物,必都是某种事物。有某种事物,必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借用旧日中国哲学家底话说:“有物必有则”。(新原道,贞元六书,844页。) 例:这是方底 这——所知、实际底事物; 方——类 这——有方性、属方之类 这之所以为方,因其具方之理。 冯友兰: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之所以然之理也。凡方底物必有其所以为方者,必皆依照方之所以为方者,此方之所以为方,为凡方底物所皆依照而因以成其为方者,即方之理。(新理学,贞元六书,32页) 比较:此理实类似于程、朱的理与柏拉图的理念(idea) 程颐:天下物皆可以理照。有物必有则,一物须有一理。(程氏遗书卷十八) 朱熹:且如这把扇子,此物也,便有个扇子的道理,扇子是如此做,合当如此用,此便是形而上之理。(朱子语类卷六十二) 柏拉图认为床之所以为床,桌子之所以为桌子,即是因为它们分有了床的理念和桌子的理念。 1-2 理外于物而有,先于物而存 冯友兰:有某种事物,涵蕴有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从此命题,我们又可以推出两命题。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可以无某种事物而有。一是:某种事物之所以为某种事物者,在逻辑上先于某种事物而有。(新原道,贞元六书,845页) 论证1:有山必有山之理,而有山之理不必有山,故,山之理可以无山而有。 论证2:有山,必先有山之理,故,山之理逻辑上先于山而存在。 评论:把一般看成可以离开个别而独立存在的东西。 朱熹:未有这事,先有这理。如未有君臣,已先有君臣之理;未有父子,已先有父子之理。(朱子语类卷九十五) 王夫之反驳说:未有弓夭而无射道,未有车马而无御道。(周易外传卷五) 冯友兰认为,弓夭之理,是本有底。创制弓夭者,发现其理,依照之以制弓夭。(新理学,贞元六书,56页)所以,先有弓夭之理,才有弓夭。 欧洲中世纪经院哲学内部有唯名论与实在论的争论。唯名论认为,只有个别的感性事物才是真正存在的,一般或共相只是个别事物的名称,并不具有实在性;实在论认为,一般或共相先于个别事物而存在,是独立于个别事物的客观实在。唯名论与实在论又有极端与温和之分。极端实在论以安瑟伦为代表,认为共相是先于个别事物,离开个别事物而独立存在的实体。温和实在论以托玛斯·阿奎那为代表,认为共相作为神创造个别事物的原型,存在于被创造物之先;作为个别事物的本质,存在于事物之中;作为人对个别事物的抽象概括的概念,存在于事物之后。 冯友兰的理论实际上又回到了朱熹和安瑟伦那里。 1-3 理之全体为太极 冯友兰:所有之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新理学,贞元六书,40页) 总所有底理,新理学中,名之曰太极,亦曰理世界。理世界在逻辑上先于实际底世界。(新原道,贞元六书,846页) 程颢说:天理云者,这一个道理,更有甚穷已?不为尧存,不为桀亡。人得之者,故大行不加,穷居不损。这上头更怎生说得存亡加减?是它元无少欠,百理俱得。(程氏遗书卷二) 百理具在,平铺放着。几时道尧尽君道,添得些君道多;舜尽子道,添得些孝道多?元来依旧。(同上) 冯友兰说:实际上有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始有;无依照某理底事物,某理不因之而即无。实际上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多,某理不因之而增;依照某理之实际底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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