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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学课件(186PPT)幻灯片
(4)研究和了解犯罪分子的某些个体特点。 (5)确定侦查范围。 2.现场勘查的要求 (1)及时的要求 (2)客观的要求。 (3)合法的要求。 (4)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要求。 3.现场的种类 (1) 真实现场和伪造现场 按照刑事现场的真伪进行的分类,其中真实现场指由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形成的现场;伪造现场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目的,故意虚构犯罪事实而设置的假犯罪现场。 2) 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 原始现场是相对于变动现场而言的,指犯罪现场形成后,没有遭到人为和自然因素的破坏,基本保持了其原始状态不变的现场,事实上在实际工作中这种现场非常少。变动现场:指犯罪现场形成后,由于人为或其他外来因素,使现场的原始面貌遭到局部或全部破坏的现场,又可再分为人为变动现场、自然变动现场和复合变动现场。 (3)主体现场和关联现场 这是按照现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进行的分类,其中主体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的地点,如杀人现场、盗窃现场;关联现场是指主体现场以外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处所,如抛尸现场、销赃现场。 二、立案 (一)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是享有法定侦查权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对所掌握的刑事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有无犯罪事实和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程序。 1.有利于迅速发现和及时追究犯罪。 2.有利于侦查、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3.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4.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从被诱惑者的主观方面来看,“提供机会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应当具有明显的犯罪意图(正在进行犯罪准备活动或正准备继续犯罪),这可以称为“犯罪倾向性原则”。 从侦查者的行为强度来看,诱惑程度是否超过合理限度,是决定诱惑侦查属于何种类型的客观标准,此乃“行为适度性原则”。行为是否适度,可以以一般侦查行为的强度,普通人承受诱惑的能力等作为参照 ,由法官进行综合判断。 (5)违法诱惑侦查的法律后果 对于违法诱惑侦查而获得的证据,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犯罪嫌疑人是否要受到处罚呢?这似乎是一个两难的选择:如果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那就意味着侦查机关违法的后果得到了法律上的肯定和支持;如果对犯罪嫌疑人无罪开释,又似乎向他宣布这样的行为不是犯罪,而助长了其侥幸心理。 国外允许把“陷阱抗辩”作为无罪辩护的理由,正是为了“保护无辜被告人并抑制侦查机关对警察权的滥用”。 违法诱惑侦查的诱惑者,即侦查人员或协助者应负什么责任呢?英国的规定是,警察至少应负“教唆”责任 。 (6) 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 A.诱惑侦查应适用于具有相当隐蔽性而极难侦破的案件;其次,只能针对“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因为对有被害人的案件进行诱惑侦查危险性太大,不能确保人身“诱饵”的绝对安全,不宜采用;再次,必须是有严重危害性的重大刑事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等等)才可进行诱惑侦查,而不宜对政治职务犯罪采用诱惑侦查。 B.诱惑侦查的对象必须是“有合理根据或足够理由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C. 侦查权的行使必须受到节制,所以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必须符合适度性原则。 D.法律必须对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设置一个审批程序 ,获得中立的第三方(如预审法官)的许可 . 实施诱惑侦查时可以由检察机关对整个活动的行为是否违法进行监督。 由于具体案件的条件灵活多变,对于适用诱惑侦查的范围、对象、行为方式的判断可能因人而异,因此设立统一的诱惑侦查适用的程序控制是必要的。 (程序公正)“程序的法治化,首先应当是侦查权力的法治化。” (7)思考:受贿案件是否适宜诱惑侦查 如果采用“检察人员装扮成当事人主动参与”的诱惑侦查,将存在如下问题: A.检察机关侦查的目的是打击犯罪而非测试官员的廉洁。如果检察官参与行贿,所谓“收集证据”的行为就转化为“制造证据”的行为,有悖于其职能。 B.侦查和监督是需要成本的,对于不在少数的受贿案件,如何组织安排诱惑侦查? C.诱惑侦查的主动权既然在检察机关,就可能存在出入罪的现象。比如,如何确定行贿的数目? 对于受贿案件,提高技术侦查手段是正道,诱惑侦查还是要慎提。 德国规定适用诱惑侦查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有“足够的事实根据”表明存在重大犯罪行为;其次是只限于毒品、武器交易、伪造货币等有关国家安全方面的犯罪,或者是职业性的、持续性的、有组织地实施的重大犯罪;再次是只限于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效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形。 (六)关于“测谎” 1.概念: “测谎”是俗称,其正式名称为“多道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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