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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行火灾事故问责制度

(五)实行火灾事故问责制度 篇一: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公司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消防主管部门组织内部火灾事故调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 第五条 火灾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四个等级标准。 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较大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一般火灾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第三章 管 辖 第六条 公司火灾事故,根据火灾等级按分工权限接受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七条 有人员死亡的一般火灾事故及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内部调查由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一般火灾事故(不含死亡事故)的内部调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负责,事故报告在事故发生后10 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部门,事故调查、处理资料装卷存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消防主管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公司消防主管部门委派两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依据; (二)调查走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三)查看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者录像; (四)告知当事人调查的火灾事故事实,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制作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捺指印后交付当事人。 第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五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除依照本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外,公司消防主管部 门组织开展内部火灾事故调查时,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开展事故分析鉴定,提出事故分析鉴定结论。 专家组成员单位包括:消防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生产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监察部门。 第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可以聘请电器、设备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协助调查。 第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根据火灾现场情况,排除现场险情,保障人员的安全,并初步划定现场封闭范围,设置警戒标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并在现场勘验结束后及时解除现场封闭。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根据调查需要,对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熟悉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十七条 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证 人或者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 第十八条 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与鉴定机构约定鉴定期限和鉴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第六章 火灾损失统计 第十九条 受损单位应当于火灾扑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如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附有效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厂房、设备主管部门及财务部门应根据火灾现场情况和 受损单位提供的火灾损失证明材料,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 第二十一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受损单位的申报、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 第七章 火灾事故认定 第二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专家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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