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积分换礼品如何不缴税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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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积分换礼品如何不缴税幻灯片

十二、会员卡积分返利的最少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视同销售货物。” 基于此规定,就意味着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发生有偿捐赠的商品不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无偿赠送货物或商品的行为,则要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 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中的规定: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案例 目前某企业的会员积分回馈方案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时,奖励价值60元的精美礼品一份。 如何避免赠送的商品,被视同销售而缴纳增值税? 分 析 由于该企业的积分返利规则中没有明确返利的性质是否为“销售折扣”,而是表达为“积分赠送商品”,因而有可能被国税部门解释为“无偿赠送商品”,按增值税条条例细则和所得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必须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即该积分折扣不能扣减商品标价的增值税销项,多纳增值税,也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造成多纳企业所得税,甚至还有可能要交代扣代缴顾客个所得税; 由于该企业会员手册中没有规定如何开票,也就无从说明“折扣和销售在同一张发票列明的”,因而在增值税与所得税方面都是难以获得税务检查人员的认可。 方案 纳税为了规避税务检查风险,可以把企业会员积分回馈方案进行修改如下: ①会员累计积满99分,可换价值20元的折扣券; ②会员累计积满199分,可换价值30元的折扣券; ③会员累计积满299分,可换价值40元的折扣券; ④会员累计积满399分,可换价值50元的折扣券; ⑤会员累计积满499分以上,奖励价值60元的折扣券。 并在折扣券时注明:顾客使用折扣券购物后,如需要开具发票,在发票上分行写明“货物原价、折扣金额和实收银金额”。 分析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可以认为税务局限定的折扣从税基中扣减的条件是: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且在发票上分别注明。 据此,建议在折扣券的使用范围与原有提货单条件一样,但会员积分的回馈返利性质上却明确属于“折扣销售”,既符合增值税和所得税条例,也符合国税总局的内部规范性文件规定,因此可以扣减应税销售收入以减少相应的增值税额和所得税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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