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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转让定价概述-江西国家税务局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培训讲稿 吉安市国税局胡会渤 黄丹丹 一、中国转让定价概述 转让定价概念概述-基本的思考方式 关联企业间的利润分配比例是由转让定价决定的 二、中国转让定价税制架构-2号文下 (一)法律渊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 3、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二)、“关联”的认定标准 2号文中规定,存在下列之一关系时,可以认定为关联企业: 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三)可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3类情形 企业有以下情况的,可免于准备和保存转让定价同期资料 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或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或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同期资料必须用中文准备,并保存10年。 (四)不准备同期资料的法律责任与风险 第一百零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者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最高可达人民币5万元罚款) 第一百零六条 企业拒绝提供同期资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依照征管法第七十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理。(税务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核定利润) 第一百零七条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 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一)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二)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 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 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 天折算日利息率。 (三)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企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经税务机关调查,其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必须准备同期资料的标准的,税务机关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本条第(二)项规定。 (四)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42号公告出台背景 (一)国际背景 1、后BEPS时代,各国立法落实BEPS行动计划 2、第13项行动计划在中国的立法实践 3、国际税收合作,增强税收透明度 (二)国内背景 1、转让定价调查和风险分析 2、价值链分析 3、提高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质量 4、提升纳税遵从 5、对原有114号文和2号文进行优化 (三)关注重点 1、更多的信息披露 2、更严格的法律责任 3、更广阔的税务机关 4、新标准、新概念 5、适用于2016年及以后的会计年度 6、更复杂的内部信息整合流程 四、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关联关系定义的完善及拓展 1、增加了自然人合并计算持股比例的规定 2、补充了借贷资金占实收资本的比例的计算方法 3、完善基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定关联关系 4、进一步解释何为“实质控制” 5、明确国家持股/国有委派高管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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