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计生政策法规.PPT

  1. 1、本文档共7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人口计生政策法规

20100908宝钢计生联络员培训 人口计生“一法三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宪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宪法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政府规章 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文件 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市政府办公厅文件 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及与其他部门的文件 * * * * * * 一、上海的生育政策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一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单独两孩”实施时间2014年3月1日) 第一孩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一方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出海捕捞的 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双方生育过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一方婚前生两个以下的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双方婚前各生一个,一孩为非遗传残疾的 患有不孕症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 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少数民族 外省迁入本市前取得原户籍地再生育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 涉港澳台,涉外——国计生委〔1998〕111号 涉侨——沪人口委〔2003〕42号 两地婚姻——选择适用生育政策 特殊情况再生育——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人无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均已死亡 本人14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 按本人实际生育(包括收养)且存活子女数计算 再生育子女办理规定 (沪人口委〔2004〕47号) 提交申请的地点 双方为本市户籍 女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一方为本市户籍 本市一方户籍地的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再生育子女申请表 基本材料:(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办理的材料 (一)乡、镇或街道受理和初审 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补正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按要求补正的 ——出具受理通知书 ——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二)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批 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同意再生育子女告知书 自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 二、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 现行的奖励扶助政策 晚婚晚育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年老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 独子伤残死亡一次性补助 农村奖扶制度 特别扶助制度 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生育保险 男年满 25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女年满 23 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 晚婚假 7 天 已婚妇女生第一个子女满 24 周岁 晚育假 30 天 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 3 天 晚育者增加1个月生育生活津贴 鼓励晚婚晚育 非强制性 晚育不以晚婚为前提 晚育不是越晚越好 假期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享受条件 持《光荣证》 本市户籍 其独生子女不满16周岁 光荣证办理 (沪人口委〔2005〕87号 ) 申请材料 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五)子女的户籍证明 (六)子女的出生证明或收养证明 光荣证办理 提交申请的地点 一方为本市户籍的 本人户籍地的乡镇街道 双方均为本市

文档评论(0)

2105194781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