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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价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桂国资发〔2012〕151号 各市国资委,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各监管企业: 为规范我区国有企业改制(以下简称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行为,加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 我区企业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7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94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桂国资发 〔2007〕99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加强风险控制 改制企业要加强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工作,凡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涉及到资产对外担保、抵押、质押、未决诉讼、资产权属等重大事项,可能对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产生影响的,要由符合条件的法律中介机构出具法律意见书,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供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同时,改制企业要积极配合做好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搞好内外部的协调,确保改制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三)明确参与改制工作各方的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向中介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生产经营管理资料、有关资产权属证明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受托中介机构按照各自的执业规范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各部门、各监管企业对经其审核上报的改制财务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改制资产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等负法律责任。 (四)切实维护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改制企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结果在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前必须在企业内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如在7个工作日内,职工对审计、评估范围和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的,企业应将有关问题书面提交中介机构,中介机构按规定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必须按规定进行调整。 二、企业改制财务审计管理工作具体要求 (一)企业改制财务审计项目实行核准制 企业提出改制财务审计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当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1.改制财务审计项目核准申请文件; 2.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3.企业改制的初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职工安置方案、债权人同意改制的书面材料; 4.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书及其电子文档); 5.企业的产权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改制财务审计结果公示的情况说明(应由产权主管单位出具,包括公示地点、公示时间、监督电话、职工反映的问题及产权主管单位处理意见等内容); 7.其他有关材料。 审计机构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或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改制企业应就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做出说明,并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的,企业改制工作暂停。整改完成后,需重新实施审计工作,应重新将整改后的审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 (二)为了分清委托方、资产占有方与审计机构的法律责任,明确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和审核标准,我们结合改制企业的财务审计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对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作如下要求: 1.改制财务审计依据 审计机构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以及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开展改制财务审计工作。 2.应进行改制财务审计的企业包括: (1)改制企业及其所出资的境内外全资子企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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