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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丽水房屋建筑和政工程实体质量

 缙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文件   缙质[2013]02号 关于实施《缙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请各相关单位对照细则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施工单位工程开工后应根据工程性质、特点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抽检项目、数量等,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在实施前将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检测方案可参照缙云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室制定的《建设工程实体检测方案》(示范文本)编制。 二、缙质(200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的通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在基础结构和主体结构工程验收前,施工单位全面自检的基础上,应事先由监理(施工)单位进行结构实体质量检测上报质量监督机构复核。 三、本细则从2013年3月10日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附:《缙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实施细则》                     缙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2013年3月8日 抄送:县住建局 姚月林总工程师                缙云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办公室2013年3月8日印发       缙云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实体质量 抽样检测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体检测指为加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控,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中的主要受力构件以及建筑节能围护结构实体质量进行验证性质量抽样检测(以下简称实体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样检测。实体检测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体质量及设计复核验算的重要依据。改建、扩建工程既有建筑结构性能的检测鉴定根据《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GB/T50344-2004)进行。 第四条 承担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应具有相应资质和检测能力。承担实体检测的机构不得与被检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 第五条 本细则所指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的主要项目有: 1、混凝土强度; 2、承重墙砌筑砂浆强度; 3、钢筋保护层厚度; 4、现浇板厚度; 5、围护结构外墙节能构造; 6、道路路基强度、基层质量、面层质量及厚度; 7、桥梁混凝土强度; 8、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检测项目。 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体质量抽样检测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性质、特点制定检测方案,确定抽检项目、数量等,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并在实施前将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必要时质量监督机构可在检测前要求适当增加抽检数量并指定检测部位。 2、检测单位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检测方案,核实并确认抽检项目、数量后,受理委托并在图纸及合同上注明抽检的项目、数量等,同时与委托单位约定检测的具体时间。 3、实体检测应在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见证下,由施工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时施工单位应向检测单位提供检测所需的图纸、技术资料和现场检测条件等配合工作。 4、涉及结构质量的实体检测应在结构验收之前完成,特殊情况在征得质量监督机构同意下可与结构验收同时进行,其他项目的实体检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 5、检测单位应在完成现场检测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提交检测报告,同时应向本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一份。 第七条 抽样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混凝土强度检测: 混凝土强度的检验,以在混凝土浇筑地点制备并与结构实体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为依据,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符合规范要求。在此基础上对混凝土强度采用非破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 (1)混凝土结构抽检的构件应具有代表性,10层以下建筑抽检的楼层数不少于总层数的1/2,10层(含)以上每三层抽检一层,每一楼层抽检梁、柱(剪力墙)构件各不少于2个,且不得少于该楼层混凝土构件总数的5%。 (2)基础混凝土强度实体检验按照《缙云县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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