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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
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表2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行次 项 目 房屋、建筑物 机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 合计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原值 本期折旧(扣除)额 累计折旧(扣除)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加速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会计折旧额 正常折旧额 税收加速折旧额 纳税调整额 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 1 2 3 4 5 6 7=1+4 8 9 10=2+5 11=10-8 12=10-9 13 14 15=6+3 16=15-13 17=15-14 1 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 2 (一)生物药品制造业 3 (二)专用设备制造业 4 (三)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5 (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6 (五)仪器仪表制造业 7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 二、其他行业研发设备 * * * 9 三、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 * * 10 (一)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 * * * 11 其中:六大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 * 12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 * * * 13 合 计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1.本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的附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以及此后扩大行业范围)规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查账征税的纳税人填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3.本表主要任务:一是对税法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预缴环节对折旧额的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纳税调减。本表预缴时不作纳税调增,纳税调整统一在汇算清缴处理。二是对于税法、会计都采取加速折旧的,对纳税人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情况进行统计。
当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时,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当期数据按实际数额填报,年度内保留累计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的。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上述(1)、(2)情形,填写第8列、13列“会计折旧额”,第10列、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1列、16列“纳税调整额”。
(3)会计和税法均采取加速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填报第9列、第14列“正常折旧额”,第10列、15列“税收加速折旧额”,第12列、17列“加速折旧优惠统计额”,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折旧金额时,不再填写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1.第1行“一、重要行业固定资产”: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的纳税人,按照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于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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