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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树德科技大学总务处
樹德科技大學校舍、場地、設施及設備借用辦法
86年10月22日8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總務會議通過
88年2月22日第1屆第6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96年5月22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總務會議通過
96年6月20日95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96年10月28日第4屆第4次董事會議通過
98年3月18日 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98年5月31日第5屆第2次董事會議通過
98年9月23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次會議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
第 四 條 凡借用本校校舍、室內外場地、設施或設備,在不影響本校正常教學活動及安全之前提下,總務處依權責自行決定是否借用。
第四之一條 實(試)驗室、實習(試驗)工場及電腦教室等場地之使用,以排課時數的三倍(含排課時間)為該排課單位自由使用時數,其餘時間由總務處決定是否提供借用。排課時數低於兩小時,則以兩小時計。若遇該教室自由使用時數及排課時間已達使用滿堂者,其他欲借用之單位則需進行協調後方可進行借用,以達空間之最有利用率。
第 五 條 借用時段
一、日間:上午:8時至12時。
下午:13時至17時。
二、晚間:18時至22時。
三、長期借用:為期兩周以上之借用,則依申請單位需求借用。
四、於非上述借用時段,則另以小時加計費用。
第 二 章 校外單位活動借用
第 六 條 借用手續
一、使用單位需事先備文向總務處提出申請,並經校長或副校長同意簽核完成,經本校協辦單位經電子公文系統填具「非排課時間場地借用暨活動用電需求申請表」後方可進行借用。
二、使用單位需提出申請時註明人數、車輛數目,必要時得製作人員識別證或臨時通行證、臨時停車證,以為辨識。
三、校外使用單位需至出納組繳交場地維護管理費及上開費用百分之三十之場地使用保證金,保證金不足新臺幣二千元者,則以新臺幣二千元計之。
第 七 條 收費標準
一、非營業性活動如學校或其它學術機構之收費標準,詳如附錄,其費用內含場地清潔費、空調使用費及該空間內既有之設備使用費用。
二、如同時借用同一空間日間(上午、下午)與夜間時,得以收費標準80% 計算;同時借用同一空間連續二個時段時,得以收費標準85% 計算;排定為預演時段時,得以收費標準50%計算,假日另加收百分之十之費用。
三、上述價格皆不含工讀生費用,若使用相關專業空間需由專門工讀生進行支援性工作時,借用單位需額外支付工讀金。
四、所列場地費金額皆需外加5%營業稅。
五、具營業性活動(如非營利組織以外之活動,或活動收取門票收入、報名費收入…)依以上之收費標準加倍收費,且另付場地清潔及活動支援人力之費用,並須由校方核可。
六、活動使用之對象若屬本校在籍之教職員生,則可另簽是否免、酌收場地費用;若活動對象為校內外人員參雜之屬性,其收費標準則需照比例徵收,對外收費者亦同。
七、未能列入附錄之場地,其借用費用則以總務處評估相關費用後,經校長簽核後,進行借用。
第 八 條 管理服務
一、場地清潔由借用單位負責管理,活動結束後再交還本校總務處管理。
二、水電、空調由本校依實際需要提供支援。
三、借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需會同本校人員檢查所使用設備,若損壞設備需依照本校財產管理及保管辦法進行修繕或賠償,經清點後無任何損壞時,再退還已繳交之場地使用保證金。
第 九 條 校外申請單位與本校簽訂產學合作者,若有申請場地借用時,需會簽總務處、會計室等相關單位,其收費及日常管理規定等事項則以合約內容為主。
第九之一條 校內、外單位借用橫山創意基地工坊之空間時,應由工坊主持人(或負責人)同意後始可借用。
第九之二條 因工坊場地出借校外單位之場地維護管理費可抵扣工坊之年度場地租金。
第 三 章 校內單位活動借用
第 十 條 校內各科系所院及教職員生所屬社團舉辦各項活動需經由各空間管理使用單位核可後,再經由電子公文系統填具非排課時間場地借用暨活動用電需求申請表後方可借用。
第十一條 學生(含社團)申請使用校內場地,經由學生事務長、空間管理使用單位核可後,可免費使用該場地,但仍需負設備維護及清潔之責任,設備若有損壞需依照本校財產管理及保管辦法進行修繕或賠償,否則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送交學生事務處處置,且停止該學生(或社團)借用學校場地、設施或設備之權利一年。
第十二條 各系所及教職員之社團活動,經由各空間管理使用單位核可後,可免費使用該場地(有對外(或參加者)收取費用之營利性活動除外),但仍需負設備維護及清潔之責任,設備若有損壞需照價賠償,否則停止該系所(或社團)借用學校設之權利一年。
第十三條 各系所及教職員社團所舉辦之營利性活動,需由各空間管理使用單位核可,管理辦法則依本辦法第二章規定辦理,惟收費以五折計算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經費之收支由本校統籌運用。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總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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