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伤程度定学生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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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定学生用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讲授:邓振华 四川大学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 二、人体轻伤、重伤鉴定标准 1.轻伤的法律依据 第一条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为基础,结合法医检案的实践经验制定,为轻伤鉴定提供依据。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 说明《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制定的法律依据、方法、原则及其适用范围。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轻伤与轻微伤二者实质是“罪”与“非罪”分界线。一旦鉴定为“轻伤”,意味着构成犯罪  四、损伤程度鉴定原则 总原则: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公正) -“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 伤情处于临界状态时,损伤程度鉴定 □就低不就高; □难以确定时,先轻后重”  -“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   我国目前存在三种诉讼,即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种诉讼采取不同的证明标准,即刑事诉讼规定最高的证明标准,而民事和行政诉讼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   《诉讼法》二百二十二条[我国刑事诉讼中定罪的证明标准]: 法院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确实、充分的要求,应当理解为包括以下含义: ( 一) 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相关性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 (三)根据当事人双方已提出的证据,对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排除了其他合理的可能性 (四) 当控诉方不承担证明责任、无法举证或举证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时,法院应当做出无罪判决 《诉讼法》二百二十三条[疑罪从无] 对于证据不足,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案件,在提起公诉阶段应当作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应当作无罪判决。 《诉讼法》二百二十四条[普通类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普通类型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为,具有相当可靠、显著的盖然性。 所谓盖然性,是指有可能而不是必然的一种性质,或者说为一种可能的状态。要求占优势的盖然性,是指诉讼一方证明其主张的根据与证明另一方主张的根据相比占优势,其主张即可成立。 全面分析,综合鉴定,要求鉴定人在对原发性病变(即原发性损伤)、与原发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鉴定损伤程度。 严重脑挫裂伤(原发性损伤),可能并发脑水肿和颅内压增高(并发症),并遗留外伤性癫痫、肢体瘫痪(后遗症),鉴定人在鉴定损伤程度鉴定时,在全面分析原发性损伤、并发症和后遗症的基础上,作出轻伤或重伤的鉴定结论即可,而不需要分别对原发性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时行伤情鉴定。 ■对影响人身健康的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结合损伤后果或结局,综合评定 ■对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肢体功能损害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当时伤情综合评定 损伤程度的鉴定的依据:即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即原发性损伤),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 换言之,原有伤(病)以及医疗不当所引起的医源性损伤或与医源性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和后遗症都不是鉴定损伤程度的依据。同样,由于个体特质或心理不健全所引起的损害后果都不是鉴定损伤程度的依据 损伤与疾病 新伤与旧伤 损伤与医疗 损伤与个体特质 患有病理性肝、脾硬化,当腹部遭受轻、中度外力作用时出现的肝、脾破裂等 老年人患有严重心、脑血管疾病,当于他人纠纷过程中遭受轻微外力作用或言语攻击而出现的心肌梗死、脑血栓或脑出血等 严重牙周疾患,牙龈萎缩、牙根吸收、牙齿松动的患者,当颌面部受到轻度外力作用时出现的牙齿脱落等 老年性骨折疏松、脊柱退行性变,当遭受轻度外力作用时所造成的股骨颈骨折或骨折不愈合、股骨头坏死,椎间盘突出等 (五)、损伤程度与医疗干预的处理 ⑴不可因临床抢救及时、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发性损伤的程度:离断伤、危及生命的损伤 ⑵也不可因治疗不当致使医治无效或以因个体特殊情况或个体特异体质等因素致原伤情转重而加重损伤程度:瘢痕、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 ⑶因诊疗需切除伤肢残端、破损器官或扩创等应视为损伤所致并作为鉴定依据 ⑷面部损伤瘢痕形成后,不能因整容术后面容改善而影响损伤程度鉴定 ①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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