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纷案引发的问题_图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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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纷案引发的问题_图文

电子合同纠纷案引发的问题 ——电商1301班熊有永 案例原文:(上) 中国北京A公司与美国纽约一家公司一直有业务来往,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双方越来越多地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务活动。2000年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北京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出售400吨咖啡豆,每吨价格1800 美元。该邮件还称,本发盘的有效期为一个星期。纽约时间6月1日上午,纽约公司职员在打开公司电脑后发现了北京公司的发盘,遂派业务员汤姆负责了解同类咖啡豆的市场情况。6月7日,纽约公司经过研究认为北京公司的发盘条件可以接受,电话指示汤姆发出接受通知。当时汤姆正在前往加拿大出差途中,因而汤姆至纽约时间当天晚上8时许在加拿大蒙特利尔市,用自己携带的手提电脑给北京公司的另一个电子邮件信箱发出了接受发盘的电子邮件通知,并表示其已作好履行合同的准备。 案例原文:(下) 北京公司发现纽约公司发来的邮件时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电脑显示的接收时间是北京时间6月8日上午8时22分。这时,北京公司知悉国际市场上咖啡豆的价格已经开始上涨,于是向纽约公司发出通知,将该批咖啡豆的价格提高至2000 美元/吨。纽约公司回邮拒绝接受,要求北京公司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后北京公司将该批咖啡豆以2300 美元/吨的价格卖给了美国的另外一家公司。纽约公司遂向北京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赔偿其损失;北京公司则辩称,其与纽约公司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在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纽约公司的索赔缺乏依据。 问:(1)这个案例中的要约(发盘)的生效时间?请说明理由。 (2)该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成立的时间、成立的地点分别是什么?如果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3)在电子商务中,确定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发盘: 概念:交易的一方为了销售或购买一批商品,向对方提出有关的交易条件,并表示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称作发盘。(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生效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通常情况下,要约都具体规定一个有效期,作为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间限制,超过要约规定的时限,要约人就不受约束。 问题一:这个案例中的要约(发盘)的生效时间?请说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条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均规定:要约于抵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因为北京时间与纽约夏时制时间的时间差为12个小时,在本案例中北京公司于6月1日上午,北京时间9点,通过电子邮件向纽约公司发盘,所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5月31日晚上9时许。 问题二:该电子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成立的时间、成立的地点分别是什么?如果不成立,请说明理由。 不成立。 理由:虽然纽约公司于6月7日晚上8时许发出其承诺,并于6月8日上午8时22分抵达北京公司的电子邮箱,时间并未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但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是按北京公司发出要约使用的电子邮箱地址回邮的,而是发送到了北京公司的另外一个并不经常使用的邮箱,到北京公司检索到该邮件时,已经是北京时间6月9日上午11时许,距离其发出要约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一个星期。 理由(续)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订立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对此作出的详细规定:(a)“如收件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北京公司既然已经使用了一个特定的电子邮箱发出要约,就应当认为其已向纽约公司指定了一个特定的信息系统作为后者回邮的地址,但纽约公司没有使用该指定的系统,则其承诺生效的时间应当按照承诺被检索到的时间来确定。 因此,纽约公司的承诺并不生效,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没有成立。 问题三:在电子商务中,确定电子合同纠纷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 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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