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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学生常见劳动合同法问题

第一部分 大学生兼职常见法律问题 典型案例: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工”事件(事件回放略)。 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及侵权问题观察 (一)寻找兼职的主要途径 1、同学或朋友介绍 2、通过中介组织 3、通过用人单位的广告 第二部分 毕业生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简要了解几个概念 1、实习期 新劳动法对实习没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实习期就是试用期吗? 一般来说:实习期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目的是使学生达到理论联系实际和更好地学习理解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学校教学计划要求的一部分,大中专学生在毕业前一般都有实习期(尤其是医学院),实习期满,要有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学校计算学分。 在实习期间,不能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也无法享受正常的五险一金。 * 大学生常见劳动合同法问题 (二)兼职中的主要问题 1、拒付、少付或延付报酬,或者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个人隐私 2、人身伤害 (三)主要原因 二、相关法律规定及其分析 1、事实上,《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2、《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在2000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了《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方合法权益。其中,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如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这些相关规定基本上是参照非全日制工来制定的, (二) 1、对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遇到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学校早期指导与学生自我学习相结合,学生要能理性分析兼职中的成本与收益,谨慎适度兼职。 2、学生的社团组织,也需要充分利用校园文化的凝聚力,将兼职大学生召集起来,互相交流,促成一种良好的兼职校园氛围,从而对学生身心产生健康积极影响。 3、对于兼职大学生自身而言,主要是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意识,做好知识储备,在寻找兼职的过程中,首先应当衡量自身利益取舍,以安全为首选,避免被欺诈,防患于未然,这样就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最大保护。如果发生了问题也不要惊慌失措,可以寻求学校老师的帮助,也可以到工商局、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政府机关去反映问题,但事后的救济费时费力,往往也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 2、协议期 其实这一概念并不常见。这里协议期是从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开始,一直持续到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或者双方终止就业协议为止。在协议期内,双方已经确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劳动关系,单位可以不为毕业生交纳社会保险。 3、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并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单独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而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转正后工资的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见习期 见习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在转为干部编制前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见习期为六个月到一年,一年是它的上限。见习期满向当地人事部门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但必须明确的是,企业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得约定见习期。(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见习期仅针对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因为他们没有劳动合同,而有劳动合同的企业单位不得再约定见习期, 实习期、见习期和试用期有着很大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将三者混为一谈,要么是故意延长试用期,以方便以“在试用期内”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关系;要么是根本没搞清楚这几个概念。现实中一定要防止用人单位用“实习期,见习期”等词混淆试用期,试用就是试用,合同上最好不要写别的词语。 二、实习期可能遇到的问题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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