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要知识点精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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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要知识点精讲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重要知识点精讲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1010P1) 将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按一定标准和原则(主要是根据所调整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 建设工程法律具有综合性的特点,主要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还包括行政法、民商法。 法律部门 主要调整对象或者领域 法规列举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法律基础,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基本制度 《宪法》、《立法法》《组织法》《选举法》 2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规范;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商行为的规范 《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等 3行政法 调整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与相对人、监督主体之间的各种关系的规范 《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建筑法》《环评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经济法 调整国家在协调、干预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规范 《统计法》《税收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审计法》《预算法》《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社会保险法》 6刑法 规定犯罪和刑罚 《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定各种诉讼、非诉讼活动程序的法律(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1.1.1法律体系(部门法体系)简表(1011P1-3)★ 【备注】第三版教材部门法体系的划分与之前教材内容有较大不同。以下简称“三版变更”。注意把握建设工程核心法律的所属部门。 1.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1012P3-6)★★★ 法的形式是指法律创制方式和外部表现形式。 包括四层含义:○1立法机关性质和级别○2法律规范外部表现形式○3效力等级○4地域效力.实质是法的效力等级问题——位高、权重、法力高 世界范围内历史上存在过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习惯法、宗教法、判例、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法)、国际惯例、国际条约等。我国法的形式是制定法。 1.1.2.1我国法的形式(1012P3-5) 法的 形式 制定机关 表现形式及示例 效力等级 可设置的 处罚种类 1宪法(典)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最高 不得抵触,否则无效 2法律 (狭义) 全国人大(基本)及其常委会(一般) 《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XX法》 仅次于宪法;注意《立法法》中规定的“法律保留事项”1 各种刑罚以及行政处罚(只有《刑法》可以设定刑罚) 3行政法规 国务院(中央政府、最高行政机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XX条例》 低于宪法、法律 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宪法规定、人大授权 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4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XX省/市XX条例》 低于法律、行政法规;立法依据:为执行法律法规;地方事务需要 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5部门(部委)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委、直属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部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XX行业XX规定/决定/办法》 低于法律、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6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省会市、较大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XX规定/决定/办法》 低于法律、法规,低于同级、上级地方性法规 细化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立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1 《立法法》第八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1国家主权事项2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6非国有财产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和重要经济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10其他 其中4、5、9为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即不可以授权立法,由国务院先行制订行政法规 1.1.2.2法的效力层级(1012P5-6)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4、新法优于旧法(前提为“同一机关制定”) 5、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同一机关制定: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之间冲突;由制定机关裁决。 不同机关制定: ○1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冲突;由国务院裁决。 ○2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冲突,由国务院提出意见,若国务院认为应该适用部门规章,应当提请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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