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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要求(2011.5)
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及要求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结算编审程序,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根据《长春市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工程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结算一般以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整个建设项目竣工后按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的工程结算编审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条 工程结算编审程序:
1.工程完工后,各施工单位应及时(工程完工后15天内)按要求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确认无误后上报监理公司;
2.监理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施工结算卷15天内)对结算资料、结算造价进行详细、全面审查,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建管中心市政工程部;
3. 市政工程部业主代表(收到监理单位审核的结算卷15天内)核对、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政部部长、梁主任(2011年新工程)签字,再由施工单位报造价结算部。
4.建管中心造价结算部审核后,施工单位应签字确认,造价结算部通知三次或(10天内)施工单位未到的视为施工单位已认可此审定值,造价结算部签字并按财审要求送市财审部门审定;
5.财审完成,施工单位带审核后评审单回建管中心签字确认时,对审减(增)部分应有文字性说明文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6.若需审计,施工单位应按审计部门要求整理提供结算资料;带审核后评审单回建管中心签字确认时,对审减(增)部分应有文字性说明文件(需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第四条 工程结算的报卷要求:
1.招标工程:
中标通知书一份(原件,若施工单位交不了原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核对后将原件返回);
招标文件一份(原件);
投标文件一份(原件);
施工合同一份(原件,若施工单位交不了原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核对后将原件返回);
设计图纸一份、变更各二份(原件);
竣工图二份(原件,项目总监逐页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结算卷二份(原件);
结算卷说明中应标明施工年度,跨年工程应有业主代表、监理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
结算文件统一用档案盒装好,贴好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各种文件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
2.非招标工程:
(1)施工合同一份(原件,若施工单位交不了原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核对后将原件返回);
设计图纸一份、变更各二份(原件);
竣工图二份(原件,项目总监逐页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4)结算卷二份(原件);
(5)结算卷说明中应标明施工年度,跨年工程应有业主代表、监理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
(6)结算文件统一用档案盒装好,贴好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各种文件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
3.BT工程:
(1)BT施工合同一份(原件,若施工单位交不了原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核对后将原件返回;BT合同为框架合同的,应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要结算的工程属该框架范畴之内);
设计图纸一份、变更各二份(原件);
(3)竣工图二份(原件,项目总监逐页签字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
(4)结算卷二份(原件);
(5)结算卷说明中应标明施工年度,跨年工程应有业主代表、监理签字、盖章的工程量确认单;
(6)结算文件统一用档案盒装好,贴好标签,标签上应标明各种文件数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人姓名、电话。
第五条 工程结算卷报卷程序:
结算资料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具有完整性和合法性。资料不完整的,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否则不予办理或对该部分资料不予认可。因资料不齐而影响结算审核工作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第六条 工程结算资料的具体要求
1.工程结算资料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2.工程结算资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送市财审部门,一份留建管中心档案室存档;
3.工程结算书封面、封二均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单位名称处必须盖单位公章,编制人、审核人、负责人均应签字,其中编制人和审 核人需盖造价师(员)专用章,必须装订成册;
4.工程变更(签证)必须及时按《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结算时提供原件(建管中心总工办等各方签字、盖章齐全的变更单方为有效)才予以确认;
5.工程变更必须编号、归类。
第七条 工程结算书的构成:
1.合同工程量清单、预算结算造价;
2.工程变更、现场变更签证造价;
3.新增工程结算造价;
4.其它。
第八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市政工程部负责督促各项已完工程的结算工作;业主代表、现场监理工程师、市政工程部部长、建管中心分管主任应对已经竣工工程量确认签字;
第九条 有关单位造价编审人员应本着公平、公正、准确的原则如实编审工程结算。对有意虚报、瞒报或高估冒算的行为将记入相应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十条 施工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时间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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