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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管理和审查报批业务培训
建设用地管理及审查报批业务培训
建设用地管理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一名从事土地管理的工作者,必须熟悉建设用地管理相关的法律、法律和政策,掌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原则、要求和基本程序。主要知识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有关原则和制度
(一)建设用地的概念
1、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商业、工矿、仓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住宅、交通、水利设施、特殊用地等。
2、建设用地的特征
3、建设用地的取得途径
①依法拨用国有建设用地;
②依法拨用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国有农用地;
③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④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农民集体农用地;
⑤有偿使用国有土地;
⑥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的农民集体农用地,常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公益事业和农民建房用地。
(二)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原则
1、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
2、实行规划控制和计划管理的原则
3、“开源”与“节流”并举,以“节流”为主的原则
4、依法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
(三)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相关制度
1、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2、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3、征收土地公告制度
4、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制度
6、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
7、建设用地备案制度
二、农用地转用管理
(一)农用地的范围以及农用地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2、农用地转用——是指现状的农用地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国家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后变成建设用地的行为,又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地位和作用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依据和条件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权限
Ⅰ、国务院批准权限
⑴下列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④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的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⑵征用下列土地,需报国务院批准:
①基本农田;
②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③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⑶下列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需报国务院审批:
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②军事用地;
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①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②征用土地,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③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分批次)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除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④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地(州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Ⅲ、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下列建设用地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①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作为建设用地的,由于县(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
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及乡镇企业依法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报地(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Ⅳ、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
①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需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划拨、出让);
②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依法办法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③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经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乡(镇)国土所要积极帮助协调用地选址,并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备案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要签订复耕保证书,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复耕的,要依法另行补充耕地。附属设施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要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Ⅴ、临时用地批准权限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批准权限为:
①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②临时使用其它耕地的,由地(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③临时使用其它土地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 。
(三)农用地转用审批与土地征收审批的关系
1、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依据
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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