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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和司法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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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和司法关系

第七讲;;;新闻与司法的关系;新闻与司法的关系;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坚持客观报道原则应包括以下三项主要内容;1985年3月,中央宣传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对当前报刊在法制宣传方面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对上述第三点做出专门规定;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二、法制新闻:如何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2.新闻审判 是指新闻媒体在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任何审判前或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处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而言。 据美国一学者说,报纸刊载犯罪新闻是否已致报纸审判程度,可从下述方法测知:在被提付审判前,公众于阅读有关嫌疑犯的报道后,是否会下结论说是有罪或无罪。;新闻审判 ;;具体案例分析“媒介审判”对司法判决的影响 ;张金柱临刑前哀叹:“我死在你们记者手中”。“张金柱案”被视为“媒介审判”的典型案例。 在此案的发生,审理过程中,相关报道有: (1)1997年8月25日——《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司机怀着满腔义愤猛追》(河南《大河文化报》)。 (2)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接着报道了郑州市民对此事的强烈反应,但没有点出肇事者的姓名只说“此人身份待核实”。 (3)1997年8月27日,《大河报》在显著的位置刊登肇事者张金柱被刑拘的消息。 (4)1997年10月13日,《焦点访谈》披露了这一血案。; 案例2:蒋艳萍案(重大经济犯罪;在庭审的4天中,51家中央、省市新闻媒体的100多名记者到现场采访。新闻媒体 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深度报道此案件: 3月20日——《湖南最大女贪官蒋艳萍发迹史》(庭审第一天) 3月21日——《湖南女巨贪庭审直击:蒋艳萍据不承认犯罪事实》(庭审第二天) 3月24日——《女巨贪蒋艳萍终认罪——我本来很纯洁我现在很痛心》(庭审结束后) ?除了冠以《湖南第一女巨贪》、《女巨贪狱中卖色相》、《湖南将公审首名厅级女贪污犯》等标题的报道频频见诸报端。而《一定要看到女贪官的下场》、《枪毙了还少》之类的标题,似乎也在法院尚未判决之前就提前昭示了该案的最终结果。 ;媒体置法律责任于不顾的表现方面: (1)媒体:蒋艳萍是“女巨贪”; 检察院:指控蒋涉嫌贪污罪。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法院把蒋艳萍定为嫌疑人时,在没有确切的证据时,媒体的一些报道已经给蒋艳萍扣上了“女巨贪”的名号。 (2)媒体:蒋艳萍财色双送; 检察院:并未指控蒋艳萍行贿。?某报一篇题为《美色铺就升迁路:湖南今日审判厅级女巨贪》的文章中说,蒋艳萍是靠财色双送,得以步步高升的。而在法院的《起诉书》中,检察院除指控蒋艳萍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未指控她涉嫌行贿。 (3)媒体:蒋艳萍在法庭上狡辩; 律师:被告人有辩护权。;案例3:刘涌案(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 ;媒体对此案件的报道分五个阶段: 1、一审公开宣判之前 2001年1月19日,距刘涌一审被判死刑还有一年多,新华社发出《沈阳“黑道霸主”覆灭记》电讯稿。随后,在4月25日,又播发《“黑道霸主”刘涌是如何“当”上人大代表的?》的电讯稿。许多媒体都纷纷转载这两篇电讯稿,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2、铁岭市中院一审判决之前 案发后,在对刘涌的审判过程中,各大媒体竞相报道,《辽沈晚报》、《华商晨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众多报刊和新华网、中国新闻网以及新浪、搜狐等门户网站,先后报道了沈阳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刘涌案在侦查、起诉等各个阶段和环节的情况,以及公安机关披露的刘涌犯罪集团的种种犯罪事实。使受众对此案有了更为详细的了解。;3、一审判决之后至辽宁省高院二审判决之前 2002年4月17日新华网报道,刘涌一审被判死刑。之后,《工人日报》、《北京青年报》、《华商报》等平面媒体和中国新闻网、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纷纷报道刘涌罪恶的发家史,解析刘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揭露有关官员充当刘涌保护伞、公安机关顶着阻力排除干扰侦办刘涌案的种种内幕。使关于刘涌的信息更加丰富,提高了受众对此案的关注度。 2003年3月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最高检察院负责人还特别将马向东充当刘涌黑社会保护伞的这一个案作为检察机关重拳反腐的典型向会议作了报告,并被媒体广泛报道。;二审判决之后至最高法院再审判决之前 2003年8月16日,有关媒体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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