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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付和托收案例
一、预付货款对买方的风险
案例名称:空头提单诈骗导致财货两空
1、案情简介
1977年,希腊货轮“LORD Baron”号,自新加坡装伪造了一张载20,000吨糖的提单向银行结汇,拿到款走了。而索马里政府就心安理得等侯着心目中的20,000吨糖的到来,但当船抵港后发觉只有500吨,一怒之下降罪于船东,没收了该轮,并把船长收监。
2、案例分析
预付货款对进口商来说是不利的,因为进口商未收到货物,已经先垫款,将来如果货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货物又有问题时,将遭受损失和承担风险。此案例属于空头提单诈骗。所谓的空头提单诈骗就是指货物根本不存在或者货物的装船数量远远不足 HYPERLINK /waimao_zhishi/fukuan_xinyong_zheng/index.html 信用证规定的量,而诈骗者用假造的足量提单会同其它单据一起先向银行结汇,待收到款后便溜之夭夭而开证申请人既付了款但又收不到或收不足货而只能望单兴叹。许多国际骗子经常利用这一方法进行诈骗勾当,他们每每先与对方进行几次小额成交,待建立信用。后就来一次大的瞒骗“利用空头提单的诈骗虽然受损失的大多是买方,但有时会泱及船方(特别是在货量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在此案例中进口商在没有充分了解出口商资信的情况下,在货物运至目的港前就将货款汇给出口商,这种行为为出口商通过伪造假提单骗取进口商的货款提供了可能,最终导致进口商钱货两失。
3、案例启示
进口商在进行结算时要谨慎使用预付货款的计算方式。如果迫不得已采用此方式可以通过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风险的产生:
(1)充分的了解出口商及承运人的资信情况
(2)附加一些不容易被假冒的检定文件,例如,由有名望的公证人或当地商会组织签发的检定证书或可规定只有驻当地使馆鉴证才能确定货物已如数装船等。
4、案例来源 世贸论坛
二、货到付款对出口商的风险
案例名称:电汇诈骗案例
1、案例简介:
1998年3月18日,国内某外贸公司(卖方)与香港D商社(买方)签订了一份金额为10万美元的贸易合同,合同规定:由买方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卖方付款。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仍未见买方开来信用证,卖方多次查询,对方才告知“因开证行与卖方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己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一次船期,则要推迟至下一个月才能装船,这样,将造成利息和费用的损失。这时,港商提出改用电汇方式把货款汇来,以促成该笔生意。鉴于以上情况,卖方只好同意并要求对方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次日,港商便传来了银行的汇款凭证,卖方财务人员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放心地安排装船。但出运后10多天,卖方才发觉货款根本未到账,大呼上当。原来,该港商资信甚差,经营作风恶劣,瞄准卖方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蒙骗卖方,使其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2、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本来是预定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这种方式对出口商较为有利,可是卖方在买方迟迟未开信用证,且对买方的资信没有仔细调查的情况下没有坚持采用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接受了进口商提出的采用电汇——这种有极大风险的支付方式。而且卖方财务人员在收到修改后的电汇凭证后立即持该汇款传真件到银行核对,确定签字无误后以为款项已汇出,便马上安排装船,没有等款项完全到账,从而将预付货款变为了货到付款,又一次向高风险迈进。总而言之,由于出口商的大意与急于争取客户导致了其重大损失。
3、案例启示:
一笔交易双方按货到付款或赊销交易时,出口商面临着进口商收到货物后迟付或不付货款的风险。这种结算方式相当于出口商给进口商提供了信用和资金融通,进口商没有承担任何风险,而出口商自己则面临着进口商经营作风不佳,迟迟不付货款,长期占压资金的风险,而且也可能因为货物已经掌握在进口商手中,出口商失去对其的制约,最终导致钱货两空,遭受巨大损失。因而,出口商在对进口商的资信情况不了解的情况下应该尽量使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如果一定要采用货到付款的汇付方式,可采用以下方式来降低风险:①投保出口信用险。转嫁出口收汇风险。②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 ③尽可能争取提高饥预付金额的比例。④大单采取“分批发货、分批收汇”来降低收汇风险。 ④采用海运方式
4、案例来源 浙江工业大学精品教程
三、惯例风险
案例名称:D/P方式下的惯例风险
1、案情简介
X月X日,国内A公司同南美客商B公司签订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双方商定采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了结贸易项下款项的结算。A公司的托收行是Aa银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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