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宝: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0-12-17.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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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2010-12-17

北 京  上 海  深 圳  杭 州  广 州  昆 明  天 津  成 都  宁 波  福 州  香 港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 号城建大厦9 楼 邮编:510620 电话:(+86)(20) 3879 9345 传真:(+86)(20) 3879 9497 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0 年9 月17 日的要求,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创业板发行上市暂行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独立董事柳晓川先生的任职资格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柳晓川先生担任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理事 长,兼任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 根据对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的理解,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 设立独立董事,其立法本意是为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 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需就可能损害中小股东 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经核查,柳晓川先生所任职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作为代表中国安全 防范产品行业的非营利性的、自律性的社会团体,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社会中介 组织,其本身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并非发行人的主管机关。其次,柳晓川先 生兼任的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其所任职 的公安部科学技术委员会仅是公安部党委领导下的咨询、参谋机构,对团结和联 1 系公安科技专家及广大科技工作者起着桥梁和纽带作用。结合上述机构的性质和 作用综合判断,柳晓川担任上述职务,不存在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并且从发行人历次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情况来看,柳晓川先生也均能够 依法独立履行职责,不存在受发行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发行人 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能够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柳晓川先生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具备 《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除非另有说明外,均与《律师工作报告》中 使用的简称具有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署和本所盖章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 2 (本页无正文,是《关于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集团(广州)事务所 签字律师: 程 秉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程 秉 李彩霞 签字律师: 王志宏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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