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得时效之客体_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_王厚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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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取得时效之客体_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_王厚伟

, 2009 年第3 期 经济研究导刊 No.3 2009 总第41 期 ECONOMIC RESEARCH GUIDE Serial No.41 论 取 得 时 效 之 客 体 ——— 兼谈取得时效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 王 厚 伟 (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文法学院,广东 珠海 519085) 摘 要:中国现存的单一诉讼时效体制不利于时效制度的完善,不适应现代社会对经济效率与安全的更高要求, 非规定取得时效不可,遗憾的是实施不久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中国取得时效制度的客体不仅包括 所有权,还包括几类主要的用益物权;不动产所有权方面也不仅限于未登记的不动产。取得时效应规定在物权法总则 编而非所有权编,诉讼时效则只规定在债权编。 关键词:取得时效;物权;诉讼时效 ( ) 中图分类号:F06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 2009 03-0126-02 ①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自主、和平、公 现实情况来看,贫富差距已越来越大,建立和谐社会已成为 然的占有他人之物或行使他人的财产权利(准占有),持续经 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旋律。法律作为正义与秩序的象征,更应 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该物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法律制 体现出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无疑应该侧重于保护生存利 度。其最初源于罗马由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之时,实质在于 益,而惩罚“权利上的睡眠者”。 “事实胜于权利”,保护现存的持续状态,以免法律关系和经 其次,传统物权法重归属轻利用已不适应现代社会之发 [1] 济关系处于不确定、不稳定之状态 。取得时效制度体现了法 展,现代物权法应当将物的归属和利用作为两翼,平等对待。 律追求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之价值。 已经实施的《物权法》也确定了这一点,把物的利用和物的归 改变现存单一时效制度,在未来的民法典中增加取得时 属并列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拥有财产,应该是为了能够 效的规定已为大多数学者之共识。但关于取得时效的客体范 利用财产或更好的利用财产,若非如此,何必拥有财产。因 [3] 围学界仍有争议,我国该如何确定取得时效之客体范围,从 此,不能只讲财产归属而不讲财产利用。”已登记的不动产 而明确其在民法典中的应有地位,笔者试作简要分析。 所有人虽名为物的归属主体,但法律强调归属的意义还是在 于促使民事主体充分利用财产,若其长期闲置不用,实际上 一、已登记的所有权也应当适用取得时效 所有权就成为了空虚的所有权,所有权的法律功能毫无体 通说认为,取得时效适用于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不 现。此时,赋予长期持续、自主、和平、公然占有和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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