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钢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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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0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 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 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以及 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 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秘书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 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 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 辩的权利。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1 (四)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 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相 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4月19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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