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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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 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秘书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内蒙古蒙电华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 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承担法律、法规及 《公司 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并获取相应的报酬。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 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证券监管部门和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以及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 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较强的沟通协 调能力;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 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 (五)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证券交易所对其 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 形。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提前五 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 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 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 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 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 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未能履行有关职责和义务或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 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其他规范 性文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六)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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