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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DS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系统框架介绍简洁版ppt

(二)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是指企业之间依法转让电子商业汇票的票据行为,禁止企业和银行、人民银行、财务公司、被代理行做背书转让业务。 企业不得将票据转让给自身,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组织机构代码作为判别标准。 背书人应在票据逾期之前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 。 (三)贴现 1、贴出人和贴入人 向我行转让票据权利的持票人为贴现行为的贴出人; 接受持票人转让票据权利的我行机构为贴现行为的贴入人。 2、贴现方式: 我我:我行网银提交的贴现申请 他我:他行网银提交的贴现申请,入账账户必须为我行账户 3、账务处理依据: 我行行应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发来的贴现签收的成功回执作为行内贴现业务的账务处理依据 (四)转贴现 1、转贴现业务包括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 2、回购式转贴现 回购式转贴现应注明赎回开放日及赎回截止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双方约定赎回票据的第一日,该日应先于或等于赎回截止日 回购式转贴现的贴出人应在赎回开放日后赎回截止日前赎回票据,但该赎回申请由贴入人发出 票据未赎回时,在回购式转贴现日至赎回开放日前一日的期间内,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对票据进行锁定,票据权利人不得发出任何业务申请。 赎回开放日至赎回截止日期间,原贴入人只能发起回购式转贴现赎回业务。 若赎回开放期未赎回,转贴现赎回截止日的下一日至票据到期日前一日的期间内,原贴入人还可办理转贴现赎回业务,也自由行使票据权利。 到期日之后,原贴入人只能提示付款。 (四)转贴现 3、清算方式 买断式转贴现和回购式转贴现均可自由选择线上清算方式或线下清算方式 采用线上清算方式的,由大额支付系统负责清算 若清算资金不足,该笔资金划转在大额支付系统排队,此时双方均不可主动撤回 日终资金仍然不足的,大额支付系统退回该笔资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退回该笔转贴现业务 (五)再贴现 向中国人民银行转让票据权利的银行为再贴现行为的贴出人,中国人民银行为再贴现行为的贴入人。 再贴现分为买断式再贴现和回购式再贴现。回购式再贴现应注明赎回截止日。 买断式再贴现的贴入人在再贴现后,只能等到票据到期后再提示付款。 (六)质押 电子商业汇票的质押,是指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为了给债权提供担保,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交付债权人的行为。 所有业务参与者(包括企业、银行、人民银行、财务公司、被代理行)均可发起质押申请和接受质押申请。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已经履行完毕的,质权人应按约定解除质押。 主债务到期日先于票据到期日,且主债务到期未履行的,质权人可行使票据权利,但不得继续背书。 票据到期日先于主债务到期日的,质权人可在票据到期后行使票据权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票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作为债权的担保。 票据未解除质押时,在出质日至到期日前一日的期间内,质权人只能发起质押解除业务。 到期日之后,质权人只能提示付款。 (七)保证 电子商业汇票的保证,是指电子商业汇票上记载的债务人以外的他人保证该票据获得付款的票据行为。 保证业务按不同的被保证人分为三个类型: 出票保证,即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出票人。 承兑保证,即电子商业汇票获得承兑后、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前,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承兑人。 背书保证,即出票人将电子商业汇票交付收款人后,保证人作出保证行为的,被保证人为背书人。 所有的保证业务使用同一报文。 背书保证行为的保证人不得为票据上的其他债务人。 同一被保证人可有多个保证人,但被保证人不得同时向多个保证人发起保证申请,只能依次一对一发起。 (八)提示付款 1、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2、提示付款期自票据到期日起10日,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 3、提示付款可以到期日前发起,也可在到期日之后逾期之前发起。 4、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可付款或拒绝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予应答的,持票人可待票据到期后再次提示付款。 5、提示付款可以线上清算资金,也可线下清算资金。 6、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7、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不得拒绝受理。持票人在作出合理说明后,承兑人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并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付款或拒绝付款。 8、商业承兑汇票代客户应答机制: 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我行做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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