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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课件ppt
引例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侵权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的区别 三、侵权行为的种类 §6.3机动车转让中的责任 一、正常转让(第50条) ● 【第5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附所有权保留特别约定的分期付款买卖机动车的情形下,如果机动车已交付购车人,出卖人虽保留机动车所有权。交通事故责任仍由购买人承担。 二、转让拼装、报废车辆(第51条) ● 【第51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6.4事故逃逸的责任实现 ● 【第53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立法目的:解决医疗事故责任与非医疗事故责任的二元现象 ●前者适用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不同 ●事故鉴定机构不同 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54) 未尽说明义务 (第55条) 一般说明义务 (55条1款) 特殊说明义务 (55条1款) 例外(56条) 未尽适当诊疗义务(57条) 医疗机构推定过错(58条) 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59条) 病历资料保管责任(61条) 医疗机构其他责任 与生产者、血液提供者连带责任 患者隐私保护责任(62条) 不必要检查责任(63条) §7.1医疗机构的过错责任 一、一般规定 ● 【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诊疗活动包括诊断、治疗、护理等环节。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说明义务 ●虽尽到说明义务,在后续诊疗活动中,未尽57条规定的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损害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1、一般说明义务 ●义务主体为医务人员 ●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2、特殊说明义务及患者同意 ●在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 ●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取得或者或者其近家属的书面同意(近亲属如何判断?身份的甄别) 3、患者同意的例外 ● 【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56条“不能取得患者或者近亲属同意”专指客观不能的情形,即指患者不能表达意志,也无近亲属陪伴,又联系不到近亲属的情况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主观不能时该如何处理,存有疑问? ——德国。子女无同意能力时,医生不能无视其父母不同意的表示,即使其父母是因继承或者财产利益等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同意,但是,可以请示法院给予变更,强令同意治疗。 ——美国1990年判例。如果父母的决定不符合孩子的最终利益,法院可以否决其决定 ——英国。危急时即使监护人不同意,医生也应当及时施行救治。 三、适当诊疗义务 ● 【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包括问诊义务;判断过失;治疗过失等 ●专家标准 §7.2医疗机构推定过错 ● 【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7.3医疗机构无过错责任 ● 【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7.4医疗机构责任的免除 ● 【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死者法益(故意、公序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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