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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 为规范医服务疗行为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偿管理,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减轻农村居民医疗费用负担,保证合作医疗基金合理有效使用,推进新农合制度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有关规定,对河北省卫生厅2007年颁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各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认真执行《规定》,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努力降低医疗成本,为参合农村居民提供质优、价廉的医疗服务。要求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目录内诊疗费用占总诊疗费用的比例要分别达到85%和90%以上,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达到80%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治中必须使用目录外和限价补偿诊疗项目时,必须事先告知参合农村居民或其家属,取得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使用,否则所发生的诊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各地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为参合农村居民补偿报销医疗费用。 一、补偿范围 参合农村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转诊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除本《规定》明确的不予补偿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2002年颁发的《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2009年颁发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和2010年颁发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修订部分]》规定的项目和价格予以补偿。 二、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可按输血费用的50%计入可补偿费用];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8)[新增、修订部分]》和2010年颁发的《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修订部分]》以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二)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齿、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形眼镜)等。 (三)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 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艾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7、国家实行免费治疗的疾病治疗费用,医疗机构实行减免费用治疗的减免医疗费用。 (四)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腕、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五)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视力矫正术,未纳入补偿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等; 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功能障碍、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六)不予补偿的情形 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刑事犯罪,自伤、自残、自杀,吸毒、酗酒,戒烟、戒毒等; 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三、新农合不予补偿项目(详见表1-表4) 表1 综合医疗服务类 序号 编码 项目名称 说明   11 ()一般医疗服务     1101 1.   1 110100001   1102 诊查费     110200002   2 110200002 副主任医师诊查费   3 110200002 主任医师诊查费   4 110200002 知名专家诊查费     1104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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