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之我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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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之我见.

“醉驾入刑”之我见 摘 要 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有的认为,只要醉驾就处刑,不分任何情节,打击面过宽,建议加上“情节严重”适当限制;最吸引公众注意的是,醉驾即入罪,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后果很严重,可否给予一定的过渡规定。有的提出的“打击面过宽”问题,换一种说法,可能就是对是否要动用刑法去打击酒驾的疑问。草案没有规定酒后驾驶一律处刑,保持了刑法的克制性。因为一般的酒后驾驶,会被吊扣一定时期的驾驶证和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不需要一定要处以刑罚。而实际生活告诉我们,运用民事、行政的方法处理醉驾行为,实际效果确实很不理想,醉酒驾驶产生了质的变化,它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置于一个十分危险的状态,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此起彼伏,已经引起了社会的高度担忧。醉酒的适时入刑,正是好钢用到了刀刃上的表现。处以刑罚符合人们的合理预期,大多数人都赞同醉驾入刑即是证明。驾驶员在明知醉酒危害公共安全时还放任自己去过量饮酒,无疑属于故意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就属于危险犯。如此判定,才能给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一个有效保障。很多人醉酒驾驶都是怀着侥幸的心理,以为自己的车技还可以,喝点酒没关系。但有的人也的确是没把醉酒驾驶当成危险系数很高的事,没发生就一直没意识,发生了才来后悔。这必定是和自己的意识分不开的。所以,必须确定一个客观的醉驾认定标准。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百毫升就作醉酒认定。酒精含量的具体数额可以再讨论调整,但这种判定方式还是比较客观,值得采纳。在我看来,“醉驾一律入刑”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在这一语境下再来考虑同情公务员的观点,其理由就显然微不足道了。宪法确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最大的道理,而且这还是落实公务员法的必然要求。因为醉驾一旦入刑,就成了国家法律中最严厉的禁止性规范,公务员法所规定的公务员第一项义务便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若是最底线的法律要求都做不到,将其清除出公务员队伍也就没有什么惋惜和冤枉的 关键词:驾驶员 机动车 刑事案件 判处刑罚 醉酒 交警 车辆 绪 论 长期以来,因酒驾造成的车祸事故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酒后驾驶已成为困扰道路交通安全的一种痼疾,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今年4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从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即增设的“危险驾驶罪”,首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纳入其中。醉酒驾车不再是违法行为,而是一种刑事犯罪行为。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各地交警部门纷纷设岗,查获醉酒驾驶者,他们将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诉讼,使酒后驾车者受到刑事处罚。近年来,一起起血淋淋的交通事故,引发人们对酒后驾车、飙车的空前关注。为此,国家有关部门曾掀起过几次治酒驾风暴,在一定程度上,有力地打击和震慑了酒后驾车行为,而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有禁不止呢?据《中国青年报》的一份调查显示,有97%的人承认身边存在酒后驾驶现象,有81%的人认为我国对酒后驾驶处罚过轻,有70%的人认为“违法成本过低”是酒后驾驶现象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可见,人民群众认为,之前的法律对酒后驾驶和飙车行为处罚太轻、量刑标准过低,缺乏震慑和惩戒作用。然而《刑法修正案八》公布以后,我国加大对醉酒驾车行为的处罚力度,将之从行政处罚上升到更加严厉的刑事处罚,惩处力度明显加大,但仍有部分人漠视法律规定,顶风作案,甚至有些司机心存侥幸心理,醉驾入刑后仍酒后驾车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同时,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法修正案(八)与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配套实施,醉酒驾驶以“危险驾驶罪”入刑一度引起广泛关注。在实际操作层面是否入刑、入刑的程度又如何掌握也是在社会上争议不断。在实际执法中,公安机关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检察机关也表示,对公安机关移送的醉驾案件,只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就会一律起诉。但最终有多少酒驾司机因“醉驾入刑”值得观察。 我认为,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刑”的法律条款十分明确,没有酌定情节上的表述,有关“醉驾未必入刑”的观点未能准确把握立法意图,值得商榷。 第一,从犯罪构成上看,醉驾必须“入刑”。此次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共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醉驾,另一种是飙车。从醉驾看,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虽然许多人为自己辩解并不想发生交通事故,充其量为间接故意而已,并不能改变故意的本质属性。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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