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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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药效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一、概述 药效学研究是医疗机构制剂(以下简称“制剂”)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该项研究应以现代医学科学理论和/或中医药理论为指导,根据临床用药、处方组成及剂型等特点制定试验方案,开展实验研究,为制剂的临床有效性提供实验依据。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中药制剂、化学制剂的药效学试验研究。 二、一般要求 药效学研究应遵守《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遵循药效学研究中随机、对照、重复的基本原则进行试验设计和开展研究工作。 研究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药物有效性评价的相关设备、设施及资质,必须取得相应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具有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的实验环境。 试验项目负责人必须获得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所有参加研究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关专业的业务培训。 本指导原则不可能涵盖相关研究中的所有情况,仅作为目前对制剂药效学研究的基本要求。具体制剂品种的相关研究应在本指导原则基础上,根据制剂的自身特点,遵循“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三、基本内容 制剂的开发背景和研究基础各不相同,在药效学研究立题之前应进行文献查阅,根据申报品种的立题依据、临床意义、处方来源、使用历史、有效性与安全性等背景资料进行综合考虑。 (一)试验项目的选择 1.制剂注册申请 (1)中药制剂若满足以下全部条件,可免于进行药效学研究: ①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 ②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 ③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 (2)申请配制的化学制剂属已有同品种获得制剂批准文号的,可免于进行主要药效学试验。 (3)申请本医疗机构已有品种的改剂型品种,如果配制工艺无质的改变且临床用量、给药途径相同,可以免报药效学研究资料(缓释、控释和注射剂除外),但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应与原制剂相同,否则应开展相应的研究。 2.制剂补充申请 (1)增加中药制剂的功能主治,应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增加化学制剂的适应症,如提供使用相同原料药且给药途径相同的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有该适应症的文献资料,可免于进行药效学试验。 (2)减少制剂使用剂量,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及文献资料;变更化学制剂的使用剂量,如提供使用相同原料药且给药途径相同的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品种使用该剂量的文献资料,可免于进行药效学试验。 (3)变更制剂规格,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根据需要提供相关的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4)变更制剂的辅料,此类变更若对药用物质基础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有影响,根据需要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5)变更制剂的配制工艺,此类变更若引起药用物质基础的明显改变,或对药物的吸收、利用可能产生明显影响,应当提供药效学对比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6)替代或减去制剂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若替代或减去的药材为毒性药材,则应当进行药效学的对比试验;若替代或减去的濒危状态药材在处方中处于主要地位的,应当进行药效学对比试验。 (7)改变制剂的用法,但不改变制剂的给药途径的补充申请,根据需要提供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二)受试物 中药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路线及关键工艺参数确定后所制备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如因给药容量或给药方法限制,可采用原料药进行试验。由于中药的特殊性,建议临用现配。 化学制剂:受试物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配制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中试或中试以上规模样品,注明受试物的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样品的检验报告。 (三)动物病理模型 制剂的处方通常具有一定的临床使用基础,但由于其临床有效性多为一段时间内小范围临床使用的经验总结,而非前瞻性的双盲设计的试验研究,因此,在进行人体临床试验前需进行动物主要药效学研究,以支持开展临床研究。 一般应根据拟申报制剂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开展主要药效学研究。动物模型和试验方法的选择,应以其能否反映临床疾病的病理生理过程,反映药理作用本质为前提。 对于目前尚不清楚其发病机理、尚无合适的动物模型的功能主治或适应症,应根据目前公认的该疾病的病理生理过程,设计适当的体内或体外检测指标,以评价该制剂对病理生理过程的影响,从而说明该制剂的人体临床作用,支持对其开展临床试验。 中药制剂的动物模型鼓励采用与中医临床证候相关的动物模型。 (四)实验动物 根据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动物。一般多采用成年动物,动物种属、遗传背景、年龄、体重、性别和微生物状况均应符合试验要求。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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