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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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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城建集团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制性规定 总则 为强化安全管理,预防多发性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集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各单位所承建工程施工现场。 强制性规定 未经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部[2009] 87号)的要求。 附着式整体提升脚手架(爬架)和分片提升脚手架(挂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每次提升或移动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脚手架、作业平台在提升和移动过程中,严禁站人。 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悬挑式脚手架,在基础(悬挑梁)完工后、每搭设完一个楼层高度(不超过10米)、停用超过一个月重新使用时,必须进行检查与验收。 钢管式悬挑脚手架架体的单层搭设高度严禁超过5.4米,双层严禁超过7.2米。 卸料平台主梁必须采用整根型钢,主绳、保险绳两端吊点必须单独设置,严禁2人以上同时在平台上作业。 电梯井操作平台,宜采用14号工字钢做插杠,严禁使用螺纹钢、钢管做插杠。 扣件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与支架顶层横杆的距离不应大于0.4米,碗扣式模板支架顶部支撑点与支架顶层横杆的距离不应大于0.7米,立杆底部或顶部的可调底座或顶托伸出长度不应大于0.3米,插入立杆内的长度不得少于0.15米,同时满足施工方案要求。 大模板必须配备固定锁扣,严禁采用铅丝对模板进行固定。 深基坑肥槽防水作业时,必须分别于两端设置不少于两处人员上下爬梯。 同一吊篮严禁2人以上同时作业,保险绳必须单独设置,严禁固定在悬挑梁支架上,作业人员严禁中途上下吊篮。 房建工程,外脚手架拆除后,凡存在高处作业的,必须支搭首层水平安全网。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保护墙、砖模墙、现场围挡墙、砂石料围挡墙等必须有专项措施。保护墙等一次性砌筑不得超过1.2米,应分步进行回填。 污水池(井)、化粪池、管道、深基坑的肥槽、容器内等有限空间,必须编制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施工中必须采取通风措施。发生事故禁止盲目抢救。 人工挖大孔径桩的施工企业必须具备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或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必须制定防坠人、落物、坍塌、人员窒息等安全措施,设专人监护。 暗挖、盾构等地下工程作业,必须设置门禁系统或采取井口挂牌制度。 竖井内垂直运输时,吊斗下方严禁站人。 暗挖、脚手架拆除、大型设备安装拆除和顶升、大型构件吊装、搅拌机剔凿清理、有限空间内作业等危险性较大作业,必须有管理人员现场旁站监督。 施工现场高压线、燃气管线等重大危险源周边必须设警示标志。 外电线路周边作业必须保证安全距离。高压线周边吊运、打桩等作业,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交底,施工作业全程必须设旁站监督。 施工现场必须实行三级配电、逐级漏电保护,严禁同时采用接零和接地保护。 电焊机必须设单独开关箱,交流电焊机应配装防二次侧触电保护器,二次线必须双线到位。 流动式起重机必须从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租赁,入场作业前必须提供安全技术档案,签订租赁合同、安全协议,明确设备型号、车辆牌号,营业执照、司机和信号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作为安全协议的附件。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等作业,必须由具备拆装资质的企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由专业人员完成。 群塔作业必须编制群塔作业方案。 建筑施工现场暂设拆除,必须由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严禁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拆除。 附则 本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凡违反本规定,责令立即整改,或局部停工以至全部停工整改,每项并处1000—3000元处罚,罚款累计不超过2万元。 同一施工现场,存在3处及以上或两次以上违反本规定的,项目经理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 同一施工单位,多个施工现场违反本规定的,由集团公司约谈其单位领导。 违反本规定,造成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责令撤销项目经理职务,单位经理在集团安全生产交接班会上做出检查。 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制性规定的通知》(城建安全发〔2003〕486号)文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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