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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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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阅 读 指 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10日(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仅扣除工本费…………………………1.5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3您有退保的权利 ……………………………………………………………………………………………………5.1??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本附加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请您注意 ………………………………………………………………………2.4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5.1本附加险合同的某些事项适用主险合同条款,请您注意 ………………………………………………………6.2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8??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险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1.2 合同构成1.3 合同成立与生效1.4 投保年龄1.5 犹豫期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2.3 保险责任2.4 责任免除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3.2 保险金申请3.3 保险金给付3.4 诉讼时效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5.合同解除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6.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的特殊处理6.2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7.癌症定义 7.1 癌症8.释义 8.1 有效身份证件8.2 毒品8.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4 非处方药8.5 先天性疾病8.6 遗传性疾病8.7 现金价值8.8 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医院8.9 情形复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条款(2009年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简称“附加阳光人生防癌”。在本附加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阳光人生防癌疾病保险合同”,“主险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生两全保险合同”。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订立本附加险合同由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我们订立。1.2合同构成本附加险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附加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3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1.4投保年龄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同主险合同。1.5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保险按份计算,每份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2.2保险期间(1)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2)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①主险合同无效、解除、效力终止或保险期间届满;②您于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按约定向我们申请解除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申请时;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④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⑤本附加险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终止。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癌症康复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首次出现症状或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首次出现症状并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癌症(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险合同及主险合同终止。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本条所述的“已支付的保险费”,是指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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