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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9号文资产收购是否重复征税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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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9号文资产收购是否重复征税的探讨.

特殊重组下受让资产计税基础问题探讨 李利威 2009年4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案例:2010年1月,龙腾公司和虎跃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龙腾公司将转让给公司向。 一、以原计税基础确定受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1、资产收购时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增发自身股份的行为属于资本结构调整,股本溢价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虎跃公司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2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龙腾公司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应交企业所得税0万元。 龙腾公司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按原计税基础确定:2万元。 2、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时 虎跃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额:5﹣2=3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3×25%=0.75万元 虎跃公司转让资产后,资产公允价值9.25万元,计税基础为6.25万元(其中虎跃公司原资产公允价值5万元,计税基础2万元,转让重组资产收到货币性资产5-0.75=4.25万元)。留存收益为3-0.75=2.25万元。 3、虎跃公司清算时 虎跃公司清算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9.25﹣6.25)×25%=0.75万元(均为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隐含增值视同变现损益征税) 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资产为:9.25-0.75=8.5万元 龙腾公司应分得剩余资产为:8.5×50%=4.25万元 虎跃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4.5万元(包括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形成的净利润2.25万元和清算时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隐含增值视同实现形成的净利润2.25万元),根据《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中规定,上述所得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即龙腾公司应确认股息4.5×50%=2.25万元,该股息享受免税待遇。因此,龙腾公司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为:4.25-2.25-2=0万元。 虎啸公司应分得剩余资产:8.5×50%=4.25万元;应确认投资转让所得:4.25-2.25-2=0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0万元。 至此,龙腾公司、虎跃公司和虎啸公司合计交纳企业所得税0.75+0.75=1.5万元 二、以公允价值确定受让资产计税基础 1、资产收购发生时 ①虎跃公司税务处理: 虎跃公司无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龙腾公司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定:5万元。 ②龙腾公司税务处理: 同情况一。 2、虎跃公司将受让资产转让时 虎跃公司资产再转让时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5﹣5=0万元 应交企业所得税:0×25%=0万元 虎跃公司转让资产后,资产公允价值10万元,计税基础为7万元(其中虎跃公司原资产公允价值5万元,计税基础2万元,转让资产收到货币性资产5万元)。留存收益为0万元。 3、虎跃公司清算时 虎跃公司清算时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7)×25%=0.75万元 可分配给股东的剩余资产:10-0.75=9.25万元 龙腾公司分得剩余资产:9.25×50%=4.625万元 虎跃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2.25万元(清算时虎跃公司重组前资产隐含增值视同实现形成的净利润2.25万元),应确认为龙腾公司股息所得2.25×50%=1.125万元。龙腾公司确认投资转让所得4.625-1.125-2=1.5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25%=0.375万元 虎啸公司分得剩余资产9.25×50%=4.625万元;确认投资转让所得4.625-1.125-2=1.5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1.5×25%=0.375万元 至此,龙腾公司、虎跃公司和虎啸公司合计交纳企业所得税0.75+0.375+0.375=1.5万元。 现将上述计算过程和结果汇成表格如下:     特殊重组  重组各方 原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 资产收购 环节 虎跃公司 - - 龙腾公司 0 0 虎啸公司 - - 受让资产 转让环节 虎跃公司 0.75 0 龙腾公司 - - 虎啸公司 - - 清算环节 虎跃公司 0.75 0.75 虎啸公司 0 0.375 龙腾公司 0 0.375 合计税负 1.5 1.5 结论:适用不同税务处理重组的相关各方整体税负并未发生变化,但是存在以下两点差异: 1、对重组资产隐含增值的征税环节不同 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受让资产隐含增值在重组环节即征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如受让资产计税基础以原计税基础确定,则其隐含增值的征收环节发生在重组资产再转让时;如以公允价值确定,则资产增值的征税环节发生在转让企业股权处置时(包括将股权转让第三方和被投资企业清算)。 由此可见,59号文并非免税,只是将税款递延。至于递延税款何时征收,显然将重组资产再转让时征收要比清算时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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