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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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及时制止和查处辖区内各类违法建设,进一步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整治力度,建立健全防治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就我区加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推进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 (一)属地管理,分类负责。各街道、园区是辖区内防控和拆除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村(社区)主要领导是本村(社区)防治违法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区城管局(行政执法分局)、住建局、农委、交通运输局、规划京口分局、国土京口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违法建设执法查处相关职责。 (二)杜绝增量,削减存量。辖区内,新增违法建设必须“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拆除迅速”,确保“零增长”;存量违法建设三年内基本拆除。 (三)严明纪律,奖惩分明。严格考核各属地街道、园区和相关责任部门,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法建设行为。认真落实经费保障,坚决兑现奖惩措施。 (四)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公开透明政策信息,有效开展社会监督和群防群治。 二、明确职责 (一)属地职责 各街道、园区是辖区内违法建设防控和拆除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巡查、制止、依法拆除新增违法建设;并按照区统一部署,完成所辖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排查和拆除任务。 各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时报所在地街道、园区。 (二)相关部门职责 区城管局是辖区范围内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对辖区内重大违法建设的拆除,以及对各责任主体的检查、考核、监督。区行政执法分局是辖区范围内违法建设的执法查处主体。 区住建局负责查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施工项目和无证施工队伍;查处并协调查处室内加屋和室内开挖等违法行为;依法严管物业服务公司对违法建设不作为行为。 规划京口分局负责牵头依法认定违法建设。 区农委负责依法查处长江等河道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查处并协调查处位于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违法建设。 国土京口分局负责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公安京口分局负责依法做好拆违现场的安全保障,及时制止和查处妨碍制止、拆除违法建设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 工商、卫生、文体、环保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不予核发有关许可证、执照;已核发的,要及时依法吊销。 消防部门应依法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对违法建设一律不予消防验收。 税务部门应加大违法建设企业的税务监督检查。 法制、司法和信访部门负责做好查处违法建设中法律指导、人民调解、司法保障以及来信来访接待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做好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带头参与违法建设的党员、干部进行处理,对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失职渎职的,进行问责。 新闻媒体应加强对违法建设防控、执法查处和拆除工作中的典型事例报道,及时曝光违法建设,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分类处置 (一)新增违法建设的处置 对新的违法建设一律现场拆除。对不能当场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立案后报市行政执法局商市规划局认定;凡属于违法建设的,由各街道、园区坚决拆除。 (二)存量违法建设的处置 各街道、园区限期完成所辖范围内存量违法建设的调查摸底,报区防控和查处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认。按照区委、区政府有关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部署安排和区政府下达的任务,完成本辖区拆除存量违法建设的任务。同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立即拆除:1、媒体曝光的违法建设;2、“12345”政府服务热线交办的违法建设;3、市、区“大城管”考核办公室交办的违法建设;4、领导批示查处的违法建设。各街道、园区在征收拆迁中,要严格执行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对违法建设和超期临时建设一律不予补偿。 四、健全机制 (一)联防联巡机制。各街道、园区要建立违法建设的防控体系,建立防控网格,明确网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日常巡防责任网络,实施联防联巡,巡查结果实行日报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制止、取证、上报、查处。 (二)有奖举报机制。各街道、园区以及区防违办要公布举报电话,完善举报制度。对实名举报的违法建设案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首次举报人适当奖励。 (三)快速处置机制。一旦发现新增违法建设行为,各街道、园区防违办应于20分钟内到达现场并当场制止,立即拆除。 (四)社会保障机制。加强被拆违困难群众的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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