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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帮教安置工作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安置帮教工作的思考
如河北石家庄的“3.16”特大爆炸案和南京汤山特大投毒案的案犯均为刑释人员,[1] 在刚刚出狱的一段时期内如果不能做好工作,使上述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便极有可能诱发其重新走上犯罪之路。因此,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进行安置教育他们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中去,是党的一贯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于1991年3月2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这一决定把加强对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妥善安置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1994年我国制定的第一部监狱法,为这项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1994年中央综治委、公安部、司法部、劳动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6部委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中指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的一种非强制性的引导、扶助、教育、管理活动。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既是社会需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小野清一郎对于出狱人保护制度曾给予高度评价,他指出:“更生保护制度,是超过刑罚而保护个人的慈悲精神,这是更高一层的伦理精神——扶危济困、保护弱者的人类爱、慈悲心。” []
一、我国的安置帮教工作现状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安置帮教工作产生发展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明确了安置工作的性质、工作对象工作范围,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机构和由省到村(居)五级工作网络,使安置帮教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由于各地经济、文化等发展不平衡,安置帮教工作呈现不平衡。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靠政府单一指令性的和行政性的安置帮教工作思路显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帮教工作难以落。按照规定,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应首先到司法行政部门报到登记,但由于大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就业难,流动性强,而司法行政部门为回归人员解决生活、就业等实际问题,来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回归人员,司法行政部门掌握刑释解教人员的基本情况,单靠政府构建的安置帮教网络。在此情况下,上世纪90年代末提出了安置帮教“四化”建设的目标,即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
“就业市场化”,其实就是“安置市场化”。安置帮教工作是指安置和帮教两个方面的工作,帮教工作社会,形成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社会关注支持的社会化帮教体系,政府可以优势发挥联动效应,帮教工作周期长成本较低。安置工作主要是依托市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现有的市场因素,如刑人员的技能水平、企业的经营环境等,遵循市场的规律实施。政府主导者而不是市场的指挥者,它只能从各方面提供政策扶持,尽力创造刑释解教人员适合就业的社会环境。过渡性安置工作周期短但成本高,而效果却最明显,解决了刑释解教人员最基本的生存问题。
,安置帮教工作的市场化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而旧机制不适应新环境的大背景下提出来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就业困难重重 1、从主观方面来看,有些刑释解教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不愿从事脏、苦、差、累的活,认为有失体面或嫌弃待遇太低,有些认为当临时工或自谋职业不是工作,是安置工作难度大的重要原因。
2、从客观方面来看,安置企业少,要求高自谋创业启动资金,自身技能水平不高,优惠政策难于落实等是安置工作难的现实原因。
(1)由于各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职工一旦服刑或劳教,均被原单位除名加上对安置回归人员的企业没有更实际、更有效的优惠措施进行鼓励,社会对于刑释解教人员固有的偏见各企业将安置回归人员看成负担。有少数零星刑人员通过当地司法机构的协调得以安置,可谓杯水车薪,解决根本问题。 (2)自谋职业无政策优惠、启动资金。许多罪犯或劳教被判刑或劳教后,家庭即破裂回归后身无分文。的土地被征,无地可耕,成为失地农民借债做小买卖,除了缴纳各种手续费和税费, 无法。 (3)自身技能水平不高,想学技术负担不起学费。监狱、劳教所是一个相对封闭的,他们隔绝时间少则一两年,多则十多年,无论从知识上、技能上都与现在的社会要求相去甚远。他们本人在监所学到的往往是某个工艺流程中的某项技术,根本不足以达到解教后的要求。但技能的培训费用对于这些连生活都无法保障的人来说,显然难以承担。这就造成安置难,难安置的恶性循环。
三、世界其他国家安置帮教工作之概况
伴随着十九世纪西方国家理念从报应刑主义向目的刑主义转变,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已成为社会化所不可或缺的一项内容。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国家在出狱人保护事业方面很大的发展逐步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发达国家在开展刑满释放人员保护工作方面积累丰富经验,对我国安置帮教工作极具启示和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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