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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措施费用支付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有效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规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支付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及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均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由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该项费用不得参与市场竞争。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见附表。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地区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和使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对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是否已按规定就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与潜在投标人进行了约定或在标底、投标报价中是否已计取和列明此项费用实施监督。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价办法、计取标准和计算基础,并负责对计取进行核定。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等市场中介组织应在其相应资质范围内,为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列支、使用和结(决)算提供中介服务。第二章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与约定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明确予以约定,对此项费用的计取、支付、使用和结算应在合同中进行具体说明和约定。
第七条 采用定额计价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费率,应在确定工程类别时一并核定,按照自治区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解释条文和有关规定执行,计算基础为单位工程中标价,计入工程总造价。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核定费率。扩大工程建设规模、工程设计变更及安全施工措施改变时确需调整此项费用的,调整增加的费用应报原核定机构重新核定,并以此作为工程增加此项费用的结算依据。有能力自主招标的建设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将构成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四项费用临时设施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以合计形式,在招标文件的商务标标底和投标文件的报价部分单独列明,名称统一为“安全文明措施费”。第八条 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有能力自行招标的建设单位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编制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安全施工四项施工组织措施项目,供施工单位选择可能发生的措施项目并自主报价,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出的所需费用。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四项措施项目或施工单位不报价的,由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直接核定该工程计取标准。第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预付、支付计划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应按照规定计取该项费用。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其余费用在工程主体竣工验收后一次性结算支付。第十条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全面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统一管理和支配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时,应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计取、分配、拨付、时限和使用管理等内容以及各自实施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范围。工程分包单位对其所承担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应提出安全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实施,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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