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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安全法规,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学习贯彻安全法规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两个基本概念
我国的法律的基本类型成文法,不是口头授受,而是有根有据
我国法规的基本种类:按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分
根本法:《宪法》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专门法:《环境保护防治法》
部门法规:国务院(条例 GBT/标准类)、国务院部门
地方人大和政府法规:决定、规定
修订和新增安全法规的清单
《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2011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国家安监总局15号令《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4】46号、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安总局办【2014】49号《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最高法院关于《工伤认定的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4号《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及鄂安办【2014】53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烟花爆竹重点县市安全生产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安办【2014】21号《市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等等,高密度修订完善了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安全红线”意识和执政理念。
学习贯彻安全法规的目的和意义
学习贯彻安全法规,进一步增强安全风险意识,明确各级各部门安全主题责任及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结合实际,注重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安全。
重点解读有关法规
新近一系列安全法规的出台,呈现“资政教育更深化,经济处罚力度更大,行政审批把关更严格,刑事处罚更严厉”的特点
关于资政教育方面
国家安监总局46号文中规定: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宣贯培训工作力度,要把重大危险源、输送管道、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特别是《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4号)等方面规定要求纳入再培训内容。今年7月底前,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完成其分管负责人、装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再培训,并组织专题考试。考试不合格的人员要限期补考,补考不合格的,要依法取消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任职资格。确保企业在学习、理解的基础上,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要求转化为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切实得到认真执行。
又如,国安总局令64号《十条规定》中要求,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坚决杜绝“不符合录用条件、不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不持证上岗“的“三不”人员。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河北克尔化工有限公司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9人死亡、46人受伤的教训及其惨痛。
关于经济处罚方面
过去 现在 国家安监总局另15号《安全违法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总局令41号《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中,一般违法违规行为处以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仅仅是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致人死亡的处理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处罚 《国家安监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决定中规定: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 的罚款;
(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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