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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法学毕业论文范文篇1 试谈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
考试作弊行为存在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高校入学考试、研究生考试等重大考试过程中,作弊行为多种多样,应用到多种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设备,针对这种行为,需要参考刑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治,然而在实际处理的过程中也存在刑法定性处罚规定不明确的状况。研究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能够加深人们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的了解和认知,指导刑法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制约及管理,在刑法中明确列出考试作弊罪,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意见。
一、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认知概述
(一)构成侵犯国家秘密罪
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学者、机构均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基于学界层次进行分析,国家性秘密包括考试试题,借助不同的方式泄露试题获取答案这种作弊方式,使考场外其他人员在考试期间就获取试题,严重违反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也属于侵犯国家秘密,应进行相应的惩治和处罚。考试作弊行为的犯罪主体可能是考生,也可能是考场监考人员或考试无关人员,不论作弊手段和人员有何不同,产生的危害性结果是相同的,扰乱了考试秩序,导致国家秘密泄露。再加上作弊过程中应用到非法的监视、监听设备,同样也处于犯罪,同作弊行为构成牵连,要根据法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严惩。
(二)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或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考生、监考人员不得通过任何科技手段,同外界人员取得联系,非法获得考试答案,一旦做出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考试作弊行为还可能是一种有组织性的违法犯罪行为,犯罪人员的数量较多,使得考生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同时还降低了考试的威信度,同刑法中限制的扰乱公共场所社会稳定秩序的规定相吻合,应遵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刑法规制。还有一些观点也将这种考试作弊行为视为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三)不构成犯罪
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考试作弊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因为现行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的列出作弊罪,无法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制。在进行考试的过程中,考生、试题及其他各方面的内容同国家秘密没有直接的联系,也就不能按照国家秘密司法途径来处理作弊行为。正因为缺少相关的法规制度约束,有关机构在处理这类考试作弊行为时,没有理论性的依据,虽然违法了社会基本道德,但并不存在切实的刑法约束,很容易导致刑事责任处置不合理。
二、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反思
(一)当前以国家秘密类犯罪为武器治理考试作弊现象中的争议
试卷与相应答案在考试尚未结束时到究竟是不是国家秘密?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就试卷与相应答案在什么时候算是国家秘密的确定问题中用到了“启用”。而一些研究人员就根据这一规定提出,试卷与相应答案在启封并使用结束前泄露或获取试卷、答案的行为均触犯了侵害国家秘密法。笔者的观点为,该规定中的“启封”与“使用完毕”两词使用的妥当与否有待进一步商讨。首先,从时间的角度上看,“启封”属于“使用完毕”,那么该规定中又在“启用”概念中添加“启封”是意欲何为呢?其次,给出答案与评分标准的目的在于为阅卷与估分进行参考,而如果把试卷批改结束或估分结束当作是解密时间,那么这必然是欠缺科学性的。再者,若把开考到考试结束这段时间的试题当作是国家秘密,那提前交卷或中途退考的学生和其他人探讨考试内容的行为能不能也算是触犯了国家秘密类罪呢?最后,国家秘密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可控性,而开考到考试结束这段时间,考生可能会由于多种原因提前离场,这样试题也就没有了可控性,所以再将其认定为国家秘密也就不合理了。
(二)考试作弊行为不满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考试作弊行为不能全部用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来规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聚众在一些公共性的场所中做出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治安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妨碍,即构成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一种相当严重的违法行为。其中聚众指的是在相应的地点,聚集(不)固定的人员,共同进行违法行为。通过以上论述可以发现考试作弊行为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有很大的差异,如果依照这种罪行的处罚方式来处理考试作弊行为欠缺合理性,因为考试作弊行为并不满足聚众的条件,作弊的私密性较强,不符合公开组织的条件。考试作弊也并不以扰乱社会秩序为根本目的,而是在于获取考试试题的答案,提高考试成绩。除此之外,适用范围有限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特点,其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刑法规制也不是全部适用的,因此不论是通过以上那一种罪行来规制作弊行为都欠缺合理性。
(三)刑法中不包括作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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