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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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刑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有助于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这无论对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都具有重要的导向和制约作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篇1  浅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刑法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对维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持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当前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并没有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依然存在犯罪归属体系错误、主观罪过范围过窄、犯罪行为规定的不全面等各种问题。本文分别从犯罪对象、犯罪手段与方法、犯罪主观方面等角度分析了刑法条款的适用方法,有助于实现对食品安全的周全保护,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群体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是一个国家能够不断向前发展的基本指标。近些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等各种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断挑战着社会公众的底线,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不断发生促使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不断完善,2011年,我国刑法修订案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进行了修改和增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从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适用的研究寥寥无几,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对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详细阐述,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群体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一)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含义   食品安全犯罪在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与概念,有些法律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个人或单位,因为过失或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对不特定人的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的行为;也有一些学者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一些相关人员和相关单位,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检验检疫、认证、销售等各种环节,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要求,故意或过失造成不特定人员的人身伤害。在我国的刑法中,食品安全犯罪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包括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非法经营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罪等一系列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总称。   (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趋理性和常业性,在刑法中主要表现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犯罪分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使用有毒有害的添加剂,从而降低制造成本、延长食品保质期,增加口感,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购买产品,提高利润。危害食品安全法具有链条性和团伙性,犯罪行为分布在生产、加工、运输、存贮、销售等各个环节,商商勾结、官商勾结等现象日益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不再局限于单一的环节,而是形成从“田野到餐桌”的链条式的多层次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具有潜伏期长、不易发现的特征,一方面,食品、食品原料、食品原料的种类繁多,制作工艺千变万化,犯罪分子在食品生产阶段采用一系列的化学手段和物理手段,增加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犯罪形式;另一方面,犯罪分子一般都有丰富的生活经验和较高的智商,增加了食品安全问题犯罪手段方式的不定性,使食品安全问题在生产环节不易被发现,而在销售环节被发现时,食品早已遍布全国各地,食品安全事故随时爆发。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经常与渎职罪和贪污罪相关联,一些地方畸形的地方保护主义非常严重,任由食品安全犯罪行为泛滥,大事化小,严重阻碍了我国法制社会的顺利发展。   二、危害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民法和行政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制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在我国是受到民法和行政法律的同时制裁的,但是,由于民法和行政法与刑法的立法基础不同,使得这两部法律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制裁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民法注重的和解,主要是通过调整受害者与侵权者之间的关系,使其和平解决问题。在危害食品安全问题上,消费者的诉讼力量不能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厂商相抗衡,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会得到应有的保护,不能获得应得的赔偿。换句话说,在民法和行政法律的约束下,生产和销售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定的责任,但由于民法重在赔偿,许多厂家不以为然,仍然继续这种危害行动,不能对其产生威慑力,不能从根本上使其意识到危害食品安全行为的严重性。行政法律对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只能是处以警告、通报等手段,严重时也只能是吊销资格证、罚款,无论如何民法和行政处罚在行为评价和处罚的质和量上都无法与刑罚惩治相比,所以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刑法处置是非常必要的。   (二)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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