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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宪法研究本科论文范文
有关宪法研究本科论文范文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适用于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宪法研究本科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宪法研究本科论文范文篇一 《 私有财产权保护宪法学思考 》
内容摘要:以人的尊严为旨归的人权保障安放着宪法的灵魂,宪法要通过约束公权力达到人权保障的使命。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是公民针对国家而享有的一种权利,我国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即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法律应当明确财产权为一项基本权利,实现公私财产平等保护、规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完善征收征用条款等来加强私有财产权的宪法保护。
关键词:财产权;宪法保护;基本权利
一、宪法意义上的财产权
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洛克认为:生命、自由和财产是每一个人生来俱有、不能剥夺的权利。在公民所享有的的权利体系中,生命权是基本前提,财产权是生存基础,人身自由则是行为起点。没有生存需要的基本财产,个人生命便无法继续。在不同的知识范畴体系内,财产权有着不同的意义。人权上的财产权是一种自然意义上的财产权,强调财产权的自然属性,不论法律有无规定,这种权利是自然存在的;宪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说明个人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民法上的财产权是一种以所有权为核心、体现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权利与利益。
(一)宪法上的财产权与人权上的财产权
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理论上的自然权利,是人作为自然意义上的人所理应固有的保护私人财产以及使其免受任何侵犯的应然权利。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体现的是国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基本态度,是公民个人针对国家公权力享有的对抗权利。这两种意义上的财产权是相互联系的,人权范畴内的财产权是宪法上财产权的出发点和评价标准,宪法对于财产权的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实现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①作为人权的财产权也需要得到宪法和法律的确认,从而在社会中得到实现。
(二)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
在现今的大多数国家里,财产权制度基本上就是由民法上的财产权制度与宪法上的财产权保护制度构成的。这两种保护制度在主要客体方面并无多大差异,二者实际上都不调整人和财产的关系,而是调整财产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主体间的关系。宪法上的财产权是公民相对公权力机关而享有的一种权利,即公民所具有的、为公权力不能无故侵犯侵害的一种权利,清楚地表明了公民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的关系;而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则归于平等私人之间对抗的民事权利,进而形成了平等个人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故宪法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的财产权的区别,既不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宪法上财产权防范来自国家权力的侵犯,其目的在于给公权力设定合理的界限,明确公民个人自主管理的范围,防止公权力任意侵入。
二、我国财产权保护的宪法规范
我国现行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私有财产保护和征收征用的简要内容。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对比其他国家宪法的规定以及财产权的规范理论,我国财产权保护条款属于“二层结构”模式。第一款和第二款实为一种意思,即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私有财产不容侵犯,这是财产权的保障条款。第三款属于2004年宪法修正案新增的有关私有财产征收征用的规定,这是财产权的征收征用条款,即剥夺条款。与我国“二层结构”模式不同的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的财产权宪法保护条款为“三层结构”模式,包括保障条款、限制条款、剥夺条款。④我国没有规定限制条款,介于保障条款与剥夺条款之间的中间条款,即财产因社会义务而受到的限制。
(一)保障条款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是我国财产权的宪法保障条款。再细之,第一款可以称之为不可侵犯条款。第一款规定有两个问题:“合法的”“不受侵犯”。在私有财产之前加上前缀“合法的”反应了修宪者对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即对私有财产不是一律加以保护,只是立法者认为合法的部分才进行保护。那么谁来确定这个“合法”的范围?如果不能够确定合法的范围或者合法的范围确定的不合理,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会大打折扣。⑤“不受侵犯”表明国家对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态度。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源于西方自然法理念,但随着人们对财产权认识的加深以及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西方国家对私有财产的态度也经历了一个由“神圣不可侵犯”到“不可侵犯”的变迁历程。任何权利都不能是绝对的,权利行使应有合理的界限,这个界限就是他人的权利范围,因此财产权的相对受限整体上来讲是为了更大的利益,是合理的。这种规定无可厚非,问题在于我国宪法第12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条款表明国家在公私财产保护上有着不同的态度。宪法的规定是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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