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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大连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地方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将财政部下达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受理、评审、编制三年滚动规划、编制资金实施方案、计划下达、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据实编报项目立项申请材料;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严格项目资金支出管理,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四)及时向市科技局提报有关报告;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大连市市直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二)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全市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
(四)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围绕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第七条 支持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的资金一般采取直接补助的方式,每个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的资金,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其中,支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的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7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的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应用研究开发、基础条件建设等费用支出的30%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地方科技创新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新增研发及产业化投入的40%比例给予资助,单项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三年滚动规划编制。结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创新产业需求和年度支持重点,市科技局编制三年滚动规划,对需要组织评审的计划项目,组织专家进行预算评审。
第九条 资金实施方案编制。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审核通过的三年滚动规划和预算下达数,市科技局编制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其中对拟分配到企业的专项资金,市科技局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天。
第十条 项目资金拨付。财政部下达预算数后,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待科技部、财政部审核通过资金实施方案后,市科技局按照不同类型项目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及预算调整审批程序,确保资金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组织对直接补助项目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评审专家对专项资金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结余资金管理。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计划项目,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并将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或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工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财务审计,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交绩效报告,作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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