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医学类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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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学类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细则(二)所在单位根据项目负责人提交资料提出结论意见后,经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技局审批。审批结论分为“同意结题”和“撤消立项”两种。 (三)结题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保证结题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二、项目结题的结论及相应处理 (一)申请结题的项目已按期完成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各项任务指标,提供的结题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同意结题: 1、发表论文1篇以上(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是承担佛山市科技攻关项目),并提交发表论文(包括封面、目录、正文)复印件;已录用待发表论文须提供杂志论文录用证明和全文打印稿或校样;参加学术交流的论文须提交会议论文汇编论文复印件及学术会议所发证书;如出版专著者须提供所写主要章节的复印件。 2、项目已通过验收专家组验收。 3、项目已通过成果鉴定,或项目成果获得专利授权。 (二)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撤消立项”: 1、因课题组或项目承担单位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开展的; 2、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3、弄虚作假,提供的结题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4、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课题组成员或其排序的; 5、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中既定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6、经批准延期一年后,仍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的。 从撤消立项之日起连续3年不再受理该项目负责人申报佛山市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的结转(变更) 课题执行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确需结转项目、更换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报《业务申请表》办理有关手续。 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调出、调入单位应按照有利于项目顺利实施的原则进行协商。如调入单位具备保证项目实施的条件,可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结转申请,将项目结转至调入单位执行,经调出、调入单位签署同意结转意见再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如调入单位不具备项目实施条件,项目负责人可继续在原单位开展项目研究或征得项目负责人同意后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原项目组成员),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负责变更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中止手续。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遇有出国、病休等特殊情况离开单位半年以上或其他情况离岗超过半年的项目负责人,单位必须更换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原项目组成员),报市科技局审批后执行。如无合适的人选更换,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中止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的延期 攻关项目已完成申报书中既定的部分任务指标,因为客观原因尚需一段时间方能完成的,由该项目负责人填报《业务申请表》,提出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和需延期时间,经业务主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再报市科技局批准后,可“延期执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为一年,每个项目只能延期1次。 第十四条 项目的中止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中止研究”: 1、经课题组努力已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受客观因素影响,与申报书中的目标仍存在一定差距,未达到项目申报书既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且项目已无法继续执行的; 2、有充分依据说明该项目的目标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未能按计划进度执行,到期须结题而未结题,或提交的延期报告未获批准,视为承担项目未完成,不能作为晋升职称的业绩成果。对逾期没有提交结题申请的项目,或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市科技局可予以“撤消立项”,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能申请佛山市科技攻关项目。 第十六条 对于因未能提供相关条件或管理不善而导致项目未能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及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承担单位,次年不得再申报佛山市科技攻关项目。 对按期结题率低于60%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连续3年按比例递减其科技攻关项目申报数额。 第十七条 凡列入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科技攻关项目,须同时按本细则和《佛山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接受监督。对资助经费管理规范、使用合理的项目承担单位,适当增加支持力度;对违规使用资助经费的项目承担单位,酌情减少资助项目数,情节严重者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每年1月份为申请结题、上报《执行报告》和其他业务的集中办理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佛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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