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专题培训要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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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国发【1986】90号) 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虽然有一定的收入,但收入不够本身经费开支的部分,还要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补助。因此,对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于是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对其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屋和宗教人员使用的生活用房屋。(【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屋。(【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国发【1986】90号)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因此,对个人所有的居住用房,不分面积多少,均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国发【1986】90号)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国发【1986】90号) (二)其他免税规定 1.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 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2.为基建工地服务的临时性房屋 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手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3.房屋大修停用 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86】财税地字第008号) 免征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纳税人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需要免征房产税的,应在房屋大修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大修房屋的名称、座落地点、产权证编号、房产原值、用途、房屋大修的原因、大修合同及大修的起止时间等信息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4.银行、保险系统 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行驶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国税函【2001】770号) ⑵被撤销金融机构: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03】141号) ⑶在农村信用社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免征房产的房产税、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税。(辽政办发【2004】103号) * 房产税专题培训 管理二科 2017年6月 房产税基本原理及政策 第一章纳税人 (一)一般规定: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国有:直管产权、自管产权、军管)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融资行为)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条例第二条) (二)特殊规定 1.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确定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国税函【2002】284号) 注:总局对北京地税局就《关于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的请示》。 2、对居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财税【2006】186号) 第二章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市。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财税地字【1986】第8号) 关于建制镇具体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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