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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饮食事故? 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本项是指学校在统一向学生提供药品、食品及饮用水时,未履行基本注意义务的情形。 一种是学校向其他供应者采购,并直接向学生提供的上述商品时,没有尽到相应的谨慎和注意。 另一种则是指学校对食品、饮用水进行加工处理后,再向学生提供,或者需要通过注射、指导服用等方式向学生提供药品的情况。 4、教学及课外活动事故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指学校在进行特定活动时没有尽到教育与注意义务的情形。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军训,校外体育锻炼,户外郊游等活动是,要有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学校在活动前要尽到安全教育的义务。学校应将活动的风险通过教育的形式让学生了解、注意。 5、教师管理疏忽事故 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教师的身心健康缺乏足够的关注,在明知教师患有可能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产生不利影响的疾病的情况下,仍不采取能够有效消除危险的措施,致使学生因此而被传染或受到伤害的情形。 规定中所称的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主要是指可能通过接触扩大染病人群的传染性疾病,以及可能使教师产生暴力倾向或者心理扭曲的精神性疾病。 6、未成年学生参加不当活动事故 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主要是指中小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活动时疏忽大意,没有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与生理特点,或者学校应当知道活动本身具有不应当由未成年人面对和承担的危险,而未予以注意的情形。? 7、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事故 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有特殊体质或者患有疾病的身体状况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注意,仍要求学生参加在可能会诱发不良后果或者加重其病情的活动,而造成学生在活动当中产生身体伤害的后果的情形。 学校的注意义务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内。 8、救护不力事故 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主要是指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疾病或受到的伤害,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而是消极地不作为,致使学生的疾病或者伤害因为延迟之治疗的原因而加重的情形。 学校履行救护义务应当是无条件的,不能因为学生所受到伤害原因的不同而区别对待 学校履行这种救护义务的对象、范围、程度等则是要受学校具体的条件与能力的限制。 9、教师错误行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主要是指教师违法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履行教师职责的过程中出现过错,因主动实施的不当行为造成学生伤害的情形。 判断教师行为是否得当的标准 应当以是否有提出了明确的教育教学要求的文件规定或者实际的必要性作为判断的依据。 教学大纲就是教师实施教学活动的基本文件,如果教师是按照大纲要求实施的教学活动,就达到了专业要求,尽到了善意管理人的责任,行为就不存在过错。 如果因为教学的特点与规范,并不强制要求教师必须时时注意指导学生的行为,因此,就不能认为,教师离开的行为和离开期间学生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10、不作为事故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主要是指教师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的危险性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的情况下,由于疏忽或者过于自信,采取了不作为的态度,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形。 教师构成不作为的要件之一,是要有教师已发现学生的危险性行为,但怠于履行职业的道德与职责要求的情形,也就是表现未对学生的危险性行为视而不见,对学生的人身安全漠不关心。 教师履责的方式 管理:以强制性的手段,在学生行为出现危险性倾向时,对其进行控制、约束,制止危险倾向的发展 告诫:在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而其本人没能认识的情况下,向其指出该行为的危险所在,要求其不要继续进行此类活动 制止则是教师在发现学生正在进行危险性活动,采取措施中断学生的行为,以避免伤害后果的发生 如果教师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但因为能力所限,以及其他客观因素的影响,仍不能避免事故发生的,则不构成不作为的情形。 11.未及时履行告知义务事故 对未成年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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