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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飞依法治国思想
浅论韩非子的法治思想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理论基础——“人性好利”说
韩非认为人性好利,“人无毛羽,不衣则不犯寒;上不属天,而下不著地,以肠胃为根本,不食则不能活,是以不免于利欲之心。” 他以人的生理需求为根据认为自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本能。人性好利是人之常情,每个人都有追求利益的本能,各种社会关系之间都是利益的结合。韩非子的人性好利说以“利”为出发点,以“得到利益”为最终的归宿,其“以吏为师”、“以法为教”的思想均是出于“人性好利”说。从“人性好利”观念出发,韩非子认为,一方面人是自私自利的,本性如此,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出于利益的驱使。社会上的人际关系,如夫妻、父兄、侍从以及君臣之间,都是凭利益关系的驱使来保持的,这也是人与人交往当中最为危险的几种社会关系,由于人人都是出于自身利益而行动的,这势必导致各自社会身份的不纯粹性。他与儒家学说突出人性本善、和谐相处之道有所不同,而是一针见血刻画出私有社会条件下人性趋利的本质,说明人生来就是自私的,并认为只有明白这点,君主在建立国家政权和构建社会制度时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制定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另一方面,韩非子认为人既有求利的本性,就会趋利避害,体现在人性上就是畏惧错误,害怕被惩罚,称其“夫严刑罚者,民之所畏也”,这种观点随后成为其法家思想的根基。既然人性趋利避害,那么,人就会畏惧法律,也就会约束自己的言行,不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所以要将“法治”推行到国家治理中,非常时期必需严法,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很多法家学说及治国方法,又将其总结与升华,使之更能与当时秦国的社会相融合,为秦国统一奠定了坚实基础。当然,韩非子的法家思想与其“人性好利”说和他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有很大的联系,战国时期的国家社会缺乏中央集权制,人口等流动性太大,文化也多元化,思想与思想的碰撞空前旺盛,追求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个性存在成风,韩非子的学说正符合这种思潮的发展,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趋势,更是符合统治阶级对政权领域的绝对控制权威的体现,所以其对道德的理解、发扬,正是为了迎合他后来的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构建,其对法治的推崇更是有着绝对的实践价值。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韩非子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概念,也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的理论框架。韩非的法治思想的基本内容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
(一)实行“法治”必须“以法为本”
为了实行“法治”,韩非和前期法家一样,也认为首先必须有“法”。他说:“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因而他主张明法,要求树立法令的绝对权威。在此基础上,他既反对法外行仁,又反对“释法任私”。他甚至赞同商戟的观点,要求统一思想和实行文化专制,禁止一切有俘于法令的思想、言论。韩非曾设想了一个封建专制主义“法治国”的理境界:“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是故无事则富国......”,为了达到这个境界,他认为要制定成文法予以公布,作为衡量人们思想言行的标准和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成文法颁布后,要贯彻执行,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赏罚。他基本上沿袭了商鞔主张的“信赏必罚”、“厚赏重罚”和“以刑去刑”的观点,并加以充实和发展。在他看来,并非重刑伤民,反而是轻刑伤民,因为“今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可见,韩非与商鞅一样,都是将法治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以法为本也是体现法治的保证。
(二)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为了贯彻法令和行赏施罚,就必须以掌握权势为前提。韩非发展了慎到的“势治”理论,强调君主必须“擅势”,必须集权于一身。他认为“势重者,人主之渊也,势重者,人主之爪牙也”。他一再强调君主不可与臣下“共权”,这和慎到虽重势但又主张限制君权的思想有所不同。韩非有其注重“法、势”结合的“抱法处势”,称它为“人为之势”,认为只要做到这一点就能把国家处理好,而不必等待所谓“贤人”。
(三) “法”与“术”结合
在“法”、“势”、“术”之结合中,韩非更多的谈到“法”与“术”的结合。他认为,君主为巩固自己的权势和使臣下奉公守法以实行“法治”,就必须有一套驾驳臣下的“术”,使“法”、“术”紧密结合。他指出商鞅在秦国变法的时候就是“徒法而无术”。韩非把申不害的“术”做了进一步发挥。第一,必须根据才能来任命官吏,然后使用“循名责实”的方法来考察臣下是否忠于职守和遵循法令,通过各种考核,君主便可运用自己掌握的赏罚大权对名实相符者行赏,对名实不符合者施罚。第二,君主要善于运用“术”,而且要运用不同的权术来驾驳臣下,但是也不能释法而亦用其术,否则就失去判断是非的标准和进行赏罚的依据。由上可见,韩非是在吸收、继承和批判前期法家思想以及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简历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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