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亲属容隐制度重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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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亲属容隐制度重构

论我国亲属容隐制度重构[摘要]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代表性制度,也是中华法系伦理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它曾伴随中国传统法律发展的全过程。虽被新中国法律所摒弃,但其对人性伦理关怀的价值追求并不必然与现代刑律精神相违背。今天需要我们对这一制度重新认识,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探求分析其重构的法理依据并予以合理构建。 [关键词]亲属容隐制度;人性;权利;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372(2012)01-0084-05 亲属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制度,在古代刑律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履行互相隐瞒罪行的义务而不受法律制裁的制度。它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是中外法律的共同传统,也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司法原则,更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一项具有代表性的制度,反映出中国伦理法系的精神,有其符合人性、人道的一面,而并非纯粹的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制的障碍。因此,我们需要对这一制度重新认识,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探求分析其重构的法理依据并予以合理构建,以促使现代法治社会更加健康和谐。 一、亲属容隐制度在我国的历史轨迹 (一)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思想基础 19世纪德国历史法学家萨维尼曾指出,一个民族的法律制度,都是该民族文化、意识的自然体现,不能从外部进行强加,在任何地方法律都是内部力量推动的,而不是立法者的专断意志推动的[1]。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产生有其深厚而复杂的根基,是在我国坚实的思想文化基础上生成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早期伦理思想的必然产物。早在周朝时,统治者就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国家要建立秩序,必须要依靠以血缘为联结的伦理关系,而且首先必须从“家”这个最基本的单位开始。只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社会秩序,整个社会才会真正达到安定有序的状态。为此,周朝极力推崇“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作为周礼的维护者,先秦儒家为亲属容隐思想做了最初的阐释。《论语“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孟子个故事:桃应问孟子,假如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舜该怎么办?孟子主张舜应当“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显然,孟子充分肯定了舜帮助父亲规避法律惩罚的行为,认为为了全父子之情甚至可以放弃整个天下。孟子的这段论述充分体现了儒家文化重人伦、重亲情的观念,可以看做是亲亲得相容隐思想的又一重要思想基础。孔子和孟子的经典论述成为后世亲属容隐制度确立的思想渊源。这种重视血缘关系的思想文化背景为我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的产生提供了最好的温床。 (二)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沿革 自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后,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董仲舒收集整理的案例集《春秋决事比》贯彻了孔子关于父子相隐的态度,使得亲属容隐制度从思想真正开始走向司法,并开始通过司法判例评价指引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公元前66年,汉宣帝颁布了一条诏令,这条诏令是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被认为是容隐制度正式确立的标志。该诏令规定:“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汉书行在法律上的正当性,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尊亲属为卑亲属隐的权利。汉宣帝颁布的这条诏令奠定了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基础,并为整个封建社会的亲属容隐制度定下了立法基调。此后,亲属容隐制度不断得到发展,并逐步趋于完备。首先,容隐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东汉章帝时,把相隐范围扩大到兄弟和朋友。北朝时已经有“期亲相隐”的法令。唐朝时,亲亲相隐发展为同居相隐。明清时期容隐亲属的范围进一步扩展到妻亲,即岳父母和女婿等都列入了得容隐的范围之内。《大清律例》中容隐不仅适用于亲属,甚至可以适用于雇主与雇工之间,雇工对雇主所犯一般罪行,必须隐匿,不许告讦,否则治罪[2] 。其次,关于容隐制度法律规定更为全面,并最终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规范体系。唐朝立法不仅规定了容隐制度的总原则,而且在《唐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唐律疏议》中作出了许多分则性的具体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有了比较明确的操作标准。唐以后历代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立法制度。 (三)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特点 首先,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推亲亲以显尊尊”。我国古代亲属容隐制度是家族本位的产物。当儒法合流后,中华法系以儒家思想为灵魂,奉行“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的治国方略,法律以家族为本位。在古代法中,“亲属相隐”作为维系纲常伦理的原则写入律法,古代法是一种恪守“孝”、“悌”义务的亲情伦理立法。君王为了巩固自己的最高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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