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个人房产税应定位于合理利用资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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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个人房产税应定位于合理利用资源

论我国个人房产税应定位于合理利用资源摘 要:2011年1月上海、 重庆两地开始对个人拥有的房产征税, 标志着我国房产税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但由于房产税改革的定位模糊, 人们对房产税的征收有着许多不切实际的期待, 导致房产税的推行陷入步履维艰的困境。本文认为, 在我国现有的土地所有制条件下, 模仿西方的房产税不仅是不切实际的, 也是有害的。国家作为土地资源的所有者不仅有权分享土地增值的收益, 更有权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通过征收房产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是, 我国目前按房地产评估值征税的条件并不成熟, 短期内无法解决高空置率与高房价并行的现实问题。建议借鉴资源税的思路, 以人均占有面积为基础, 以地段或区域的平均房产价值作为计税依据来征税, 不仅可以节约征税成本, 还可以在尊重公民选择权、 保障公民财产权的前提下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关键词: 房产税; 资源; 上海; 重庆 中图分类号: D91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5X(2012)03-0064-06 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对不动产征税, 尤其是对私有房地产征收的物业税成为地方政府的稳定财源。我国从2003年10月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提出要“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开始, 房产税的改革问题一直处于人们热议的焦点。虽然物业税的“空转”在若干城市试点了数年, 甚至上海和重庆都在2011年1月推出了征收房产税的地方法规, 但推广至全国似乎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究其原因, 除了征收技术上的难题未能有效解决外, 在征税目的上的摇摆和对房产税的错误定位导致人们对房产税正当性的怀疑, 进一步导致该税遵从度的降低、 征纳成本的增加, 进而阻碍了房产税改革的进程。本文将从合理利用资源的角度论证将房产税定性为资源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以期抛砖引玉, 与方家共同探讨我国房产税改革问题。 一、 我国房产税的改革历程 房产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主要以房产为征税对象, 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 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在我国, 房产税最早出现在20世纪 50 年代。原政务院在1950年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房产税, 在1951年8月8日原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中将房产税并入城市房地产税。20世纪 80 年代, 鉴于城镇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利用者没有土地所有权, 我国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税两个税种, 并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同时, 城市房地产税仍保留, 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 外国企业、 外籍个人征收, 直至 2009 年 1 月 1日我国宣布废除《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结束了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历史, 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享受与内资企业和国内居民同等的房产税待遇。[1] 在国外, 房产税的主要征收对象是私有房屋的所有人, 而我国现行房产税主要是对生产经营性房产征税, 个人所有的非营业用房产(即个人住房)免税。随着住房市场化改革的推进, 私人拥有的商品房增多, 房价不断上涨, 对个人住房征税的问题也随之提上了议事日程。在2003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中首次出现了“物业税”概念, 主要针对土地、 房屋等不动产, 要求承租人或所有者按年缴纳一定税款, 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升高而提高, 因此也有人将物业税称为财产税或地产税。2007年1月25日, 国税总局下发的《2007年全国税收工作要点》将“研究物业税方案”列入当年工作范围。2009年5月25日, 在“物业税空转”约三年之际,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正式公布了《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其中提到“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 研究开征物业税”。 按照财政和税务系统的一些专家的设计, 现行的房产税、 城市房地产税、 城镇土地利用税、 土地增值税以及相关收费将被合并, 转化为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但考虑到从香港借用的“物业税”概念并不能确切表达我国房产税改革的设想, 有些学者建议用“不动产税”或“房产税”的替代“物业税”。从2010年起, 中央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开始采用“房产税”概念。2011年1月底, 重庆政府、 上海市政府先后正式试点开征房产税。2011年1月27日《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公布; 2011年1月28日《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公布。 从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历史和现状来看, 我国房产税改革将朝着以下趋势发展: 征税范围扩大化。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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