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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秘密刑法保护完善[摘 要]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而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起步较晚,对其刑法保护尤为薄弱。因此,我国迫切需要完善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法律制度。
[关键词]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缺陷;完善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性。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既严重地损害到了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又严重地危害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力度。
一、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基本现状
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也即将各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为犯罪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刑事制裁。
(一)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立法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法制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同国家对商业秘密刑法保护的具体内容是有差异的。
1.国外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各国关于商业秘密刑事立法的形式各不相同,有的国家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有的国家是在刑法典中单独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条款。
第一种情况以德国为代表,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视为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待。如德国《不公平竞争法》第17条、第18条、第20条共规定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分别将予以判处2年、3年、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和罚金的刑事制裁。
第二种情况是各国立法的发展趋势,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修订刑法典,增设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及处罚。如法国1806年刑法典第418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判处3个月至2年的徒刑并处以500~1800法郎的罚金,最高刑则被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1800~7200法郎的罚金。
2.我国关于商业秘密的刑事立法。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19条首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即: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220条还规定了单位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上条规定处罚。”
(二)商业秘密犯罪的构成要件
准确认定商业秘密犯罪,关键在于正确认识该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是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体。国内多数学者认为本罪的主体属一般主体,即任何人(自然人和组织)都能够成为该罪的主体。但少数学者认为该罪主体属特殊主体,即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应仅为经营者(自然人和组织)。6笔者认为后一观点值得商榷。其实,后一观点是基于世界上多数国家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象而得出的结论,实属片面。实际上,侵犯商业秘密既侵害了正当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也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不正当竞争和侵权行为的竞合。
2.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体。对此,刑法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商业秘密所有人对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另一种则认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笔者认为后者的观点较为合理,刑法中设定此罪的宗旨主要是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刑法将该罪置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可说明,刑法同时也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视为该罪的客体。
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对此,刑法理论界分歧较大:一是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该罪。二是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但并不包括过失。三是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以上见解虽然认识有异,但争议的焦点主要在该罪的主观方面是否包括过失。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多数学者认为此处的“应知”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出于过失,笔者也是如此理解的,否则没必要在同一条款中规定“明知”或“应知”的概念。
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依据《刑法》第219规定,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不再赘述。
(三)商业秘密犯罪的刑罚处罚
大多数国家在采用民事、行政手段保护商业秘密的同时对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并给予相应的刑罚处罚,我国也不例外。
1.国外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罚处罚。美国1996年的《经济间谍法》对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的刑罚处罚专门作了明确规定。该法第2条规定对于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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