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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及发展

论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现状及发展 摘要:环境问题的日臻凸显,使得如何更好的处理环境问题成为了世界舞台上热议的话题,而排污权交易已经成为了各国公认的较为行之有效的解决方式。如何科学合理的划定我国排污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一种准确的市场模式,并且在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完善,必将成为我国当前及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发展的主流问题。 关键词:环境问题;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现状;市场模式 中图分类号:TK227.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3-00-02 一、我国排污权交易现状 (一)我国在排污权交易制度方面的实践 上世纪80年代至今,我过已先后在十几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活动,主要涉及大气污染和水污染等方面。在水污染控制的领域,1987年在上海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和淮水源保护区率先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我国的首个排污权交易中心于2007年11月在嘉兴挂牌成立,至此,国内的排污权交易已经正式步入规模化、正规化的轨道。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中尚且存在的问题 1.排污权交易制度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对排污权交易尚无系统的法律规定,排污权交易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仅有一些法律效力较低的地方性法规,缺乏一定的规范性和权威性。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控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虽然提到了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尚无相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地方虽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排污权交易办法,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效力的约束,执行起来计较尴尬,也容易引发排污企业的抵触心理。目前,只有江苏省等个别省份的个别条例真正通过立法确立了排污权交易的地位和执行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上述三个国家现行的法规的不足,但这些只是地方性单行法规,受适用范围和地域的限制,效力仅限于本行政区域,这就阻碍了一些不同地域的企业进行跨地区的排污权交易。 2.排污权交易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及交易主体错位 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从而进行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因此,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市场机制就成了排污权的有偿取得与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该是市场主体,然而在我国,政府部门尚未实现角色转换,目前实施的排污权交易都是在政府干预下进行的,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市场行为。某些地方甚至背离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明文规定排污权交易必须发生在排污企业与环保部门之间。市场的作用在于提供一种引导环境资源有效配置的机制,而这种政府垄断和过分干预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限制了市场机制的功能发挥,降低了市场主体做出市场行为的可能性,使得交易结果只能取决于个案谈判的成果,或者只能靠政府的行政安排来调动和配置资源,而排污权交易也会因此增加了蜕变为政府谋利工具的可能性。 3.交易成本较高 科斯将排污权交易的成本概括为三个部分,一是信息搜寻成本,指交易主体为达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上搜寻基础信息;二是谈判决策成本,指交易主体为促成交易而在排污权交易谈判中所支付的成本;三是检测执行成本,主要指政府为维持交易秩序、促进合法交易而对排污权交易过程进行监测、引导、监督、管理所支付的成本。理论上的排污权交易是假设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参与各方面都有充足的信息,交易是频繁的,价格完全由供求关系决定。但是在我国,完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市场主体过少,而且企业参与度不高,信息也不充分,此外,我国排污权交易的主体90%以上都是中小型乡镇企业,规模小且分部分散,因此交易费用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但是交易费用的存在会降低交易主体市场行为的积极性,从而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体系,使交易成功率下降,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比较优势的充分发挥。 二、我国排污权交易后续市场建成模式展望 (一)展望一 明确交易主体,合理分配交易客体,真正将排污权交易做成一种市场机制导向的行为。 前面对问题的界定中已经提到过,排污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基础性作用以保护环境的经济手段,按照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发达国家的排污权交易实践,排污权交易的主体应是市场主体,尤其指排污企业。因我国应加大相关研究的力度,做好充分的市场调查,合理划定政府和企业的任务分工和管辖范畴,以此来带动我国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我国政府部门应尽快实现角色转换,逐步减轻对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干预力度,放权给相关排污企业尤其是主要排污企业,让他们在交易中发挥主要作用。但是政府部门也要摆明自身的立场,要时刻关注国际市场的动态变化,并结合国际大趋势及时对国内市场做出相关调控,做好与排污权交易市场本身的配合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有形作用,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交相辉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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