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及解制度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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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及解制度构建

论我国刑事及解制度构建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06-0067-03 摘要: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中的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刑事和解制度建立了一种新的刑事案件解决机制,对轻微刑事案件在受害人与加害人通过协商达成和解,授权国家司法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兼顾被害人与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双重保护功能,最大限度地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和谐性”。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刑事和解的相关概念;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我国刑事和解存在的缺陷以及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具体地论述了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第五部分是结束语。 关键词:刑事和解;司法现状;制度设计 1.引言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而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法制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刑事和解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一种新兴的制度,理应并且能够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我国建立和谐社会的战略构想是高度一致的,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以及和谐社会的目标实现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积极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充分研究和借鉴国外科学而先进的刑事司法理念,挖掘我国传统文化在刑事司法方面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刑事司法经验,加大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实现刑事司法制度的科学发展,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2.刑事和解的概述 2.1刑事和解的相关概念 刑事和解是一种以协商合作刑事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他是指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刑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有关国家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 2.2刑事和解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其既类似于民事合同的和解协议,同时又处于基于犯罪而产生的这一形式法律关系,可以说它是处于刑事和民事两种法律领域内的独特的事物,正因为如此,它与许多概念产生交叉。 2.2.1刑事和解与调解 刑事调解是在国家司法机关的主持下,加害人和被害人就刑事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商讨和让步,最终由司法机关审查后进行确认,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和解的行为。刑事调解是最容易与刑事和解混同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刑事和解注重“和”,强调的是当事人自愿解决纠纷的愿望,双方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才是和解协议达成与否的关键性因素。而调解注重“调”,强调的是公权力机关在纠纷解决之中发挥能动作用,积极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第二,刑事和解的涵盖面广,和解可以适用于所有存在被害人的案件中,而在刑事诉讼中调解只能适用于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 2.2.2刑事和解与私了 “私了”是指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双方不经过公权力机关而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行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司法机关的主持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根据和解协议对加害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刑事和解与“私了”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区别。就两者的性质而言,刑事和解和“私了”都体现为以协商或交流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一方损害能够得到及时补偿,另一方则能因此免受刑事处罚。在某种程度上都能给双方当事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刑事和解不等同于私了,“私了”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避开国家正式法律的干预,没有有司法机关的介入,排除了国家法律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处于公权力的审查和监督之外。而刑事和解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处于司法机关的主持和监督之下,尽管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内容不进行干预,但有了司法机关的参与,便于有效认定和解协议的合法性、自愿性、合理性。由此可以看出,刑事和解是在国家公权力的认可和监督下,通过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最终生效的,具有一定的规范性。而“私了”则是架空国家法律、规避司法制度的一种不规范的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其体现的价值属性与刑事和解相悖。 3.我国刑事和解的缺陷及构建形式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3.1我国刑事和解存在的缺陷 我国刑事和解存在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几点: 1、立法不足,法律依据不明确。目前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并未制定有关刑事和解的法律,并且《刑法》中关于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中关于逮捕条件、起诉标准的规定尚未调整,导致刑事和解制度产生之初就面临合法性危机。 2、配套制度不健全,和解效果难保障。目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系统、完善的检调对接机制,各地在实施刑事和解过程中做法不一。由于缺乏相应的配套设施,调查工作主要由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承担,这就迫使检察机关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社会调查走访,实际上也制约了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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